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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的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官方网站公告》的解读
发布日期:2018-12-23 22:21:00
  

级数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预扣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36000元的

  3

  0

  2

  超过36000元至144000元的部分

  10

  2520

  3

  超过144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

  20

  16920

  4

  超过300000元至420000元的部分

  25

  31920

  5

  超过420000元至660000元的部分

  30

  52920

  6

  超过660000元至960000元的部分

  35

  85920

  7

  超过960000元的部分

  45

  181920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即纳税人如果5月份入职,则扣缴义务人发放5月份工资扣缴税款时,减除费用按5000元计算;6月份发工资扣缴税款时,减除费用按10000元计算,以此类推。   
  (二)预扣预缴环节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方法
   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有关信息并依法要求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在工资、薪金所得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予以扣除,不得拒绝。
  (三)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预扣预缴税款的方法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按以下方法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见下表),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预扣率。

  

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 (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适用)

  

 级数

  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预扣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20000元的

  20

  0

  2

  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30

  2000

  3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40

  7000

  

  (四)非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代扣代缴税款的方法

  扣缴义务人向非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按以下方法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三(见下表)计算应纳税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三 (非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  

  级数

  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3000元的

  3

  0

  2

  超过3000元至12000元的部分

  10

  210

  3

  超过12000元至25000元的部分

  20

  1410

  4

  超过25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25

  2660

  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30

  4410

  6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7160

  7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45

  15160

 

  (五)扣缴义务人向纳税人反馈扣缴信息的规定

  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于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纳税人年度中间需要提供上述信息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提供;纳税人取得除工资、薪金所得以外的其他所得,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扣缴税款后,及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六)发现纳税人涉税信息与实际不符的处理方法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纳税人提供的信息计算税款、办理扣缴申报,不得擅自更改纳税人提供的信息。扣缴义务人发现纳税人提供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可以要求纳税人修改。纳税人拒绝修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报告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处理。纳税人发现扣缴义务人提供或者扣缴申报的个人信息、支付所得、扣缴税款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有权要求扣缴义务人修改。扣缴义务人拒绝修改的,纳税人应当报告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七)涉税资料和信息留存备查与保密的规定

  扣缴义务人对纳税人提供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应当按照规定妥善留存备查;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对纳税人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等相关涉税信息和资料保密。

  (八)代扣代缴手续费的规定

  对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扣缴的税款,不包括税务机关、司法机关等查补或责令补扣的税款,按年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扣缴义务人可将代扣代缴手续费用于提升办税能力、奖励办税人员。   (九)纳税人拒绝扣缴税款的处理方法

  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

  三、公告的施行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告链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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