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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要素
行政相对人权利:
1.当事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获得准予许可的权利;
2.当事人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有了解、知情的权利;当事人有权查阅行政机关做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3.当事人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做出的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当事人对于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和其行政管理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申诉、控告、检举;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行政相对人义务:
1.相对人有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义务;行使内容:
各区县工商局负责本地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工作。
常见错误示例:
1、在填写《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时,填写经营场所地址与提供的场地证明中的地址表述不一致》 答:在填写《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时,填写经营场所地址应当与提供的场地证明中的地址表述一致。
常见问题:
1、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包含哪些? 答: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2、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能不能直接办理变更登记? 答: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
申请条件
1、有经营能力的公民
申请材料
一、《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
1.《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内容填写完整;
2.《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中涉及到经营者项目填写内容与经营者身份证明内容一致(如姓名、证照号码等);
3.需使用名称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中“名称”一栏填写内容与《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中一致;
4.《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中联系电话、邮编、时间用阿拉伯数字填写;“经营范围”一栏填写的经营范围符合规定;填写时可参考《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经营者签字正确。
二、经营者的身份证明 :
1.经营者身份证明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清晰且未超过有效期限。
三、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及其他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
1.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能证明家庭成员之间的亲属关系;
2.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清晰且未超过有效期限。
四、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
提交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中个体工商户名称、经营场所等要素与《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中填写一致。
五、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1.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中记载的个体工商户名称和经营场所与《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中填写一致。
六、《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 《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在有效期限内。
七、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
1.“委托代理人”一栏填写的姓名与委托代理人居民身份证上登记的姓名一致;
2.委托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清晰且未超过有效期限;
3.委托事项及权限与个体工商户申请一致。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6号 第二条:
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 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6号 第二条:
有经营能力的公民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