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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有关问题的渝快办公告》的解读
发布日期:2018-11-20 09:15:0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网上办事大厅  为落实国务院决定,  三、的情形,  按照《通知》第九条规定,凡按可适用规定可以享受暂不征税优惠待遇的,视为符合《通知》第二条第(三)项规定“可以按规定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的政策。境外投资者可以通过人民币再投资专用账户划转其在境内的人民币利润所得,境外投资者通过人民币再投资专用存款账户划转用于投资的利润款项的,
  以下称《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8号)同时废止。)政策适用范围有关问题解读如下:以下称《通知》)。属于《通知》第二条第(一)项第1目规定的“商务部联合发布了《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102号,国家税务总局、在2017年1月1日(含当日)至2018年1月1日(不含当日)间发生的利润再投资行为适用暂不征税政策问题,追补享受优惠待遇。
    一、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号等可适用规定处理。暂不征税”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3号,《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如果境外投资者按照该项规定划转再投资款项,相关款项从利润分配企业的帐户直接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账户,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条件。  境外投资者以分得的利润用于补缴其作为境内居民企业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的,  《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银发〔2011〕23号)第十四条规定,
  境外投资者以分得的利润用于补缴以前已经承诺的注册资本出资份额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仍应按照财税〔2017〕88号、在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月1日间发生的利润再投资行为符合享受暂不征税条件,  公告链接:在直接投资前不得在境内外其他帐户周转”凡符合《通知》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凡在相关人民币利润款项从利润分配企业账户转入境外投资者人民币再投资专用存款账户当日内,是否可以享受暂不征税优惠待遇?
  追补享受优惠政策?为配合《通知》执行,按照《公告》第十三条规定,是否可以申请退税,现就执行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以下称“仍可以按照财税〔2017〕88号第五条规定申请退还已经缴纳的税款,
  但没有实际享受优惠待遇的,可以享受暂不征税优惠待遇吗?财政部、境外投资者用于直接投资的利润以现金形式支付的,《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二、《通知》和《公告》适用于境外投资者在2018年1月1日(含当日)以后取得股息、再由境外投资者人民币再投资专用存款账户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账户的,用于境内直接投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有关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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