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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要素
行政相对人权利:
1.当事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获得准予许可的权利;
2.当事人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有了解、知情的权利;当事人有权查阅行政机关做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3.当事人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做出的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当事人对于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和其行政管理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申诉、控告、检举;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行政相对人义务:
1.相对人有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义务;
2.相对人应严格依照规定提供申报材料,并确保提供材料合法真实准确;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行使内容:
工商局负责核准冠市级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区县工商局负责核准冠同级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
常见错误示例:
企业名称的字号使用一个汉字。 答: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字组成。
常见问题:
1、企业名称应当由哪些部分组成? 答:企业名称一般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行政区划+字号(商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
2、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哪些内容? 答: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一)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三)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四)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 (五)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数字;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申请条件
1、申请人应当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具备主体资格的组织。
2、名称构成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
申请材料
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2、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1)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2)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3)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4)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5)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数字;(6)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设定依据
1994年国务院令第156号 第十七条:
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1999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3号 第四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核准登记企业名称。
工商企字(1998)第59号 第十四条:
企业集团名称的登记管理,参照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执行。企业集团的名称可以有简称。
1991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号 第四条:
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者驳回企业名称登记申请,监督管理企业名称的使用,保护企业名称专用权。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