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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要素
行政相对人权利:
1.当事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获得准予许可的权利;
2.当事人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有了解、知情的权利;当事人有权查阅行政机关做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3.当事人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做出的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当事人对于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和其行政管理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申诉、控告、检举;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行政相对人义务:
1.相对人有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义务;
2.相对人应严格依照规定提供申报材料,并确保提供材料合法真实准确;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行使内容:
工商局负责登记市政府或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出资人设立的企业以及由该企业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区县工商局负责登记前述情形外的住所在本辖区内的企业。
常见错误示例:
1、企业设立时,《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中“申请人”一栏错填为公司名称。 答:《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申请人”在企业设立时应当填写全体股东姓名,在企业变更(备案)、注销时才填写公司名称。
2、公司变更(备案)时,章程由全体股东签署。 答:企业设立时,公司章程由全体股东签署,在企业变更(备案)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即可。
常见问题:
1、公司的股东或发起人有没有人数限制? 答: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一个自然人可以办多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吗? 答: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3、公司解散成立清算组,清算组应怎样组成? 答: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申请条件
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材料
一、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解散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的文件:
1.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文件的公司名称等要素与公司一致;
2.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文件加盖的印章与文书出具单位一致;
3.作出解散的决议或者决定,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决议。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确认文件。
二、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清算报告的确认文件: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决议。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确认文件。
三、合并协议或分立决议、决定:
合并协议或分立决议、决定由全体股东签署。
四、经确认的清算报告:
1.清算报告记载的公司财产构成、债权债务的清偿情况、剩余财产的分配等要素齐全;
2.清算报告中公司名称、清算组成员、决议解散时间等内容与申请一致;
3.全体清算组成员签署。
五、 《全体投资人承诺书》:
《全体投资人承诺书》由全体投资人签署。
六、国家税务机关和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清税证明上载明的公司名称等事项与公司一致。
七、《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1.“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一栏填写的姓名与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居民身份证上登记的姓名一致;
2.企业名称填写正确;
3.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清晰且未超过有效期限;
4.委托事项及权限与企业申请一致
八、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
1.拟注销公告刊登时间超过45日;
2.拟注销公告中公司名称等与公司一致;
3.刊登拟注销公告的报纸属于公开发行的报纸。
九、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全部缴回。
十、清算组成员《备案通知书》:
为该企业办理清算组成员备案时工商部门出具的备案通知书。
十一、《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内容填写完整;
2.已清算的,“申请人声明”由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因公司合并、分立未清算的,“申请人声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破产程序终结办理注销的,“申请人声明”由破产管理人签署。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