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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我局向下列纳税人公告送达《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限下列纳税人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领取文书,逾期视为送达。名单如下:
1.四川宝塔石化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510100674326082T,税务处理决定书号:成税二稽处〔2021〕106号。
2.四川省天棋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510000689937679U,税务处理决定书号:成税二稽处〔2021〕107号。
联系地址:成都市金牛区西青路59号3楼324室
联系人:乐铮 黄一明
联系电话:028-89483558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1年4月20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成税二稽处〔2021〕1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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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宝塔石化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510100674326082T)
我局对你公司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你公司2017年度的购销合同未缴纳印花税,应补缴印花税259005.5元。
你公司2017年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13431332.29元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13431332.29元,同时因为应补缴印花税259005.5元,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59005.5元,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16624532.86元。弥补2012年亏损1,421,589.10元,弥补2013年亏损5,001,823.98元,弥补2014年亏损1,908,552.35元,弥补2015年亏损1,027,962.59元,弥补2016年亏损7,264,604.84元,弥补亏损后,2016年度以后可弥补的亏损额为486936.99元。
以上事实有书证等证据为证。
二、 处理决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追缴你公司少缴印花税259005.5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六条第九项、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2017年你公司应付未付13431332.29元应确认为营业外收入,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13431332.29元,同时因为应补缴印花税259005.5元,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59005.5元,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16624532.86元。弥补2012年亏损1,421,589.10元,弥补2013年亏损5,001,823.98元,弥补2014年亏损1,908,552.35元,弥补2015年亏损1,027,962.59元,弥补2016年亏损7,264,604.84元,弥补亏损后,2016年度以后可弥补的亏损额为486936.99元。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三十二条之规定,对你公司2017年少缴的印花税259005.5元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青羊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二O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成税二稽处〔2021〕1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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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天棋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510000689937679U)
我局对你公司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三、 违法事实
(一)增值税
你公司2015年取得开具单位为攀枝花平鸿公司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 发票代码:5000153130,发票代码5100151130,发票号码05623650,金额52991.45元,税额9008.55元,你公司已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你公司取得不符合规定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应作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 应补2015年增值税9008.55元。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针对上述增值税问题,你公司2015年应补城市维护建设税630.60元,教育费附加270.26元,地方教育附加180.17元。
(三)企业所得税
你公司上述采购业务并未实际支付货款,但是税前扣除相关成本,故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2,000.00元,调整后应补缴企业所得税344.40元。
以上事实有书证等证据为证。
四、 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九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追缴你公司2015年少缴增值税9008.5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之规定,追缴你公司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630.60元。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8号)之规定,追缴你公司少缴教育费附加270.26元。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府函〔2011〕68号)第二条、第九条之规定,追缴你公司少缴地方教育附加180.17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2007)第063号)第五条第(九)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追缴你公司2015年少缴企业所得税344.4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对你公司少缴的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鉴于你公司已于2016年9月对上述取得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补缴增值税9008.55元,企业所得税334.40元及滞纳金,已缴税款抵减查补税款后,本次检查还应补缴入库增值税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630.60元、教育费附加270.26元、地方教育附加180.17元、企业所得税0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武侯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二O二一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