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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我局向下列纳税人公告送达《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检查通知书》,限下列纳税人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领取文书,逾期视为送达。名单如下:
1.成都奥威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510107MA6CRT9374,税务事项通知书号:成税二稽通〔2021〕122号。
2.四川康工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510000327055169D,税务事项通知书号:成税二稽通〔2021〕117号。
3.成都仁德盛安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510107MA6CE2G10H,税务事项通知书号:成税二稽通〔2021〕118号。
4.四川兵建物资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510107MA63D24M29,税务事项通知书号:成税二稽通〔2021〕119号。
5.四川中阀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510107MA6C8WDE71,税务事项通知书号:成税二稽通〔2021〕120号。
6.成都奥威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510107MA6CRT9374,税务检查通知书号:成税二稽检通一〔2019〕1429号。
7. 四川康工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510000327055169D,税务检查通知书号:成税二稽检通一〔2020〕179号。
8.成都仁德盛安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510107MA6CE2G10H,税务检查通知书号:成税二稽检通一〔2020〕63号。
9.四川兵建物资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510107MA63D24M29,税务检查通知书号:成税二稽检通一〔2020〕62号。
10.四川中阀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510107MA6C8WDE71,税务检查通知书号:成税二稽检通一〔2019〕1514号。
联系地址:成都市金牛区西青路59号3楼318室
联系人:胡原 蒋文祥
联系电话:028-82674381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1年4月20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成税二稽 通 〔2021〕 122 号
成都奥威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510107MA6CRT9374):
事由:因工作需要,需变更税务检查人员
依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9〕157号)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通知内容:按照《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9〕157号)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对你单位开展稽查检查的检查人员变更为蒋文祥、胡原。
2021年4月12日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检查通知书
成税二稽检通一〔2019〕1429号
成都奥威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决定派李星、杨腾娇等人,自2019年11月4日起对你(单位)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如检查发现此期间以外明显的税收违法嫌疑或线索不受此限)涉税情况进行检查。届时请依法接受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2019年11月4日
告知: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成税二稽 通 〔2021〕 117 号
四川康工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510000327055169D):
事由:因工作需要,需变更税务检查人员
依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9〕157号)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通知内容:按照《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9〕157号)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对你单位开展稽查检查的检查人员变更为蒋文祥、胡原。
2021年4月12日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检查通知书
成税二稽检通一〔2020〕179号
四川康工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决定派张敏、李星等人,自2020年7月20日起对你(单位)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如检查发现此期间以外明显的税收违法嫌疑或线索不受此限)涉税情况进行检查。届时请依法接受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2020年7月20日
告知: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成税二稽 通 〔2021〕 118 号
成都仁德盛安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510107MA6CE2G10H):
事由:因工作需要,需变更税务检查人员
依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9〕157号)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通知内容:按照《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9〕157号)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对你单位开展稽查检查的检查人员变更为蒋文祥、胡原。
2021年4月12日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检查通知书
成税二稽检通一〔2020〕63号
成都仁德盛安贸易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决定派李星、杨腾娇等人,自2020年3月2日起对你(单位)2018年5月18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如检查发现此期间以外明显的税收违法嫌疑或线索不受此限)涉税情况进行检查。届时请依法接受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2020年3月2日
告知: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成税二稽 通 〔2021〕 119 号
四川兵建物资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510107MA63D24M29):
事由:因工作需要,需变更税务检查人员
依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9〕157号)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通知内容:按照《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9〕157号)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对你单位开展稽查检查的检查人员变更为蒋文祥、胡原。
2021年4月12日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检查通知书
成税二稽检通一〔2020〕62号
四川兵建物资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决定派李星、冯欣等人,自2020年3月2日起对你(单位)2019年2月11日至2019年11月30日期间(如检查发现此期间以外明显的税收违法嫌疑或线索不受此限)涉税情况进行检查。届时请依法接受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2020年3月2日
告知: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成税二稽 通 〔2021〕 120 号
四川中阀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510107MA6C8WDE71):
事由:因工作需要,需变更税务检查人员
依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9〕157号)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通知内容:按照《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9〕157号)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对你单位开展稽查检查的检查人员变更为蒋文祥、胡原。
2021年4月12日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检查通知书
成税二稽检通一〔2019〕1514号
四川中阀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决定派李星、杨腾娇等人,自2019年12月11日起对你(单位)2018年1月17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如检查发现此期间以外明显的税收违法嫌疑或线索不受此限)涉税情况进行检查。届时请依法接受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2019年12月11日
告知: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