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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设立 合伙企业设立
发布日期:2018-05-18 14:48:07

基本要素

行政相对人权利:

1.当事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获得准予许可的权利;
2.当事人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有了解、知情的权利;当事人有权查阅行政机关做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3.当事人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做出的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当事人对于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和其行政管理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申诉、控告、检举;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行政相对人义务:

1.相对人有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义务;
2.相对人应严格依照规定提供申报材料,并确保提供材料合法真实准确;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行使内容:

各区县工商局负责本地区合伙企业的登记工作。

常见错误示例:

1、有限合伙企业,选有限合伙人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 答:有限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必须由普通合伙人担任。
2、填写《全体合伙人名录及出资情况》时经常不填写缴付期限。 答:应按照合伙协议中约定的缴付期限如实填写缴付期限。

常见问题:

1、合伙协议应当载明哪些事项? 答: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二)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 (三)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四)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五)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六)合伙事务的执行; (七)入伙与退伙; (八)争议解决办法; (九)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十)违约责任。
2、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可以用哪些出资? 答:普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申请条件

1、有书面合伙协议
2、有二个以上合伙人
3、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4、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申请材料

一、《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

1.《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内容填写完整;
2.《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中“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文号”一栏填写内容与《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中核准文号一致;
3.《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中涉及到的相同事项内容填写一致(如经营场所);
4.《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中联系电话、邮编、时间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5.《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中“出资额”一栏填写数字与《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核准金额一致;
6.《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中“经营范围”一栏填写的经营范围符合规定;填写时可参考《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7.《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上全体合伙人签字正确,合伙人为非自然人的,加盖公章。

二、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

1.提交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中企业名称、住所等要素与《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中填写一致。
2.提交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在有效期内。

三、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 :

1.职业资格证明记载的事项与《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中填写的一致。

四、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

合伙人为非自然人的,提交加盖鲜章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合伙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五、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

1.“委托代理人”一栏填写的姓名与委托代理人居民身份证上登记的姓名一致;
2.委托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清晰且未超过有效期限; 3.委托事项及权限与企业申请一致。

六、合伙协议 :

1. 合伙协议中记载的企业名称、住所和合伙人姓名、出资额与《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中填写一致;
2. 合伙协议记载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3. 合伙协议由全体合伙人签署。

七、对各合伙人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

确认书由全体合伙人签署。

八、经营场所证明 :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中记载的企业名称和住所与《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中填写一致。

九、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

委托书中记载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与《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中填写一致

十、协商作价确认书或者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 :

1.协商作价确认书由全体合伙人签署;
2.评估作价证明经全体合伙人委托的法定评估机构出具。

十一、《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1.《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中记载的企业名称、合伙人、出资额与《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中填写一致;
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在有效期限内。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7号 第三条:

合伙企业经依法登记,领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5号 第九条: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该项经营业务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并在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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