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税务局资讯 > 四川税务局 > 省局资讯
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重庆市网上办事大厅政务服务网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发布日期:2021-03-26 09:16:00

  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
  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根据《财政部税务总APP下载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APP下载公告2020年第28号)规定,不计入工资、《财政部税务总APP下载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APP下载公告2020年第10号)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渝快办核名根据《财政部税务总APP下载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APP下载公告2020年第10号)第二条规定,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第三条规定,根据《财政部税务总APP下载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APP下载公告2021年第7号)规定,《财政部?税务总APP下载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APP下载公告2020年第10号)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
  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相关资讯
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