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比照执行。第三条规定,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规定,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
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
官方网站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第一条规定,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免征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规定,
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