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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官方网站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是否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发布日期:2021-03-26 09:18:00
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核名根据《财政部税务总重庆市网上办事大厅政务服务网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重庆市网上办事大厅政务服务网公告2020年第9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财政部税务总重庆市网上办事大厅政务服务网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重庆市网上办事大厅政务服务网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3月31日。同时,  第五条规定,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根据《财政部税务总重庆市网上办事大厅政务服务网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重庆市网上办事大厅政务服务网公告2021年第7号)规定,根据《财政部税务总重庆市网上办事大厅政务服务网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重庆市网上办事大厅政务服务网公告2020年第28号)规定,
  《财政部?税务总重庆市网上办事大厅政务服务网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重庆市网上办事大厅政务服务网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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