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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的重庆网上办事大厅入口公告
发布日期:2021-04-08 13:35: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我局向成都康志恒豪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510105MA6C8F6285)公告送达《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处理决定书号:成税稽处〔2021〕44号,限成都康志恒豪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510105MA6C8F6285)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领取文书,逾期视为送达。

联系地址:成都市金牛区西青路59号7楼726室

联系人:陈雪樵、曾依灵   联系电话:028-87790367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1年4月8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成税稽处〔2021〕44号

----------------------------------------------------

成都康志恒豪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510105MA6C8F6285)

经我局对你公司2018年1月5日至2018年5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你公司2021年度向重庆四兴建设有限公司等28户企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199份,金额14,240,787.35元,税额427,433.11元。经查,你公司与重庆四兴建设有限公司等28户企业无真实货物交易,属于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以上事实有书证等证据为证。

二、 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之相关处理程序,我局已于2021年1月7日向重庆四兴建设有限公司等28户企业所属税务机关发出《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并将你公司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二O二一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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