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辩的,
现我局向成都君瑞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510107569655570)公告送达《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申辩的权利。你公司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二O二一年四月八日
逾期视为送达。税务处罚告知书号:
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成税二稽税罚告〔2021〕10号成都君瑞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510107569655570)对你公司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1年5月12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刘漪联系电话:成都市金牛区西青路59号7楼710室联系人:
一、
三、限成都君瑞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510107569655570)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领取文书,
你公司有陈述、
到我局进行陈述、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
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
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后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你公司未按规定保管账簿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028-86261231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2021年4月8日附件:渝快办注册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成税二稽税罚告〔2021〕10号,
视同放弃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造成账簿凭证丢失。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朱兆海、
二、
拟处以2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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