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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关于送达《税务处罚告知书》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关于送达《税务处罚告知书》的渝快办注册公司公告
发布日期:2021-04-08 13:35: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我局向成都君瑞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510107569655570)公告送达《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税务处罚告知书号:成税二稽税罚告〔2021〕10号,限成都君瑞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510107569655570)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领取文书,逾期视为送达。

联系地址:成都市金牛区西青路59号7楼710室

联系人:朱兆海、刘漪   联系电话:028-86261231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1年4月8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成税二稽税罚告〔2021〕10号

成都君瑞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510107569655570)

对你公司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1年5月12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你公司未按规定保管账簿凭证,造成账簿凭证丢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拟处以2000元罚款。

二、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公司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后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一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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