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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我局向成都君瑞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510107569655570)公告送达《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税务处罚告知书号:成税二稽税罚告〔2021〕10号,限成都君瑞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510107569655570)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领取文书,逾期视为送达。
联系地址:成都市金牛区西青路59号7楼710室
联系人:朱兆海、刘漪 联系电话:028-86261231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1年4月8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成税二稽税罚告〔2021〕10号
成都君瑞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510107569655570)
对你公司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1年5月12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你公司未按规定保管账簿凭证,造成账簿凭证丢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拟处以2000元罚款。
二、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公司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后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一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