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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我局向成都大互通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510108062431586T)公告送达《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处理决定书号:成税稽处〔2021〕42号,限成都大互通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510108062431586T)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领取文书,逾期视为送达。
联系地址:成都市金牛区西青路59号7楼726室
联系人:陈雪樵、曾依灵 联系电话:028-87790367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1年4月6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成税稽处〔2021〕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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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大互通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510108062431586T)
我局(所)于2019年4月4日至2021年4月1日对你(单位)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你公司于2015年向下游企业广西谦旺贸易有限公司等13户企业所属地税务机关开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涉及24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金额:23719557.53元,税额4032324.87元。经查,你公司与广西谦旺贸易有限公司等13户企业无真实货物交易,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以上事实有书证等证据为证。
二、 处理决定
作出税务处理;经审理科对该卷的审理,认为该案卷所列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引用税收法律法规条款准确,案卷符合要求,符合法定程序。同意检查科意见, 拟建议处理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76号公告)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检查相关处理程序,建议向该公司的下游企业广西谦旺贸易有限公司等13户所属税务机关开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并将该公司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1〕8号)第一条第(三)项(在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后,再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之规定,对该公司虚开行为暂不作处罚。
二O二一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