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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我局向下列纳税人公告送达《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检查通知书》《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限下列纳税人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领取文书,逾期视为送达。名单如下:
1.成都宏顺祥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510107574611214,税务检查通知书号:成税二稽检通一〔2019〕1154号。
2.成都金四平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510107350575971,税务检查通知书号:成税二稽检通一〔2019〕1323号。
3.成都市金飞燕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5101003215657318,税务处理决定书号:成税二稽处〔2021〕46号。
4.成都新康源西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510107MA6CFY6F4M,税务处理决定书号:成税二稽处〔2021〕47号。
联系人:王琳、胡原
联系电话:028-82674381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1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