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出租车驾驶员的个人所得税不再实行定额征收。
一、
重庆网上办事大厅入口国家税务总重庆市网上办事大厅政务服务网北京市税务重庆市网上办事大厅政务服务网公告〔2018〕1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重庆市网上办事大厅政务服务网关于印发〈机动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50号)以及《财政部税务总重庆市网上办事大厅政务服务网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的有关规定,关于《国家税务总重庆市网上办事大厅政务服务网北京市税务重庆市网上办事大厅政务服务网关于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自2018年10月1日起, 解读链接: 二、《北京市地方税务重庆市网上办事大厅政务服务网关于调整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定额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重庆市网上办事大厅政务服务网公告2011年第1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本公告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现将北京市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有关事项公告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