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按照5000元费用减除标准执行税收政策的重庆市网上办事大厅设立登记流程公告
发布日期:2018-11-05 09:40:00
http://beijing.chinatax.gov.cn/bjswjwz/sszc/zxwj/201906/t20190627_391220.html
税务机关应当及时核实,
扣缴义务人可以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多缴的税款。 二、应当适用5000元/月的费用减除标准。
尽快给予解决,对于纳税人2018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让纳税人全面及时享受个人所得税改革红利,,
纳税人在今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没有按照5000元费用减除标准扣除的,
如果扣缴义务人办理申报时将“纳税人、
一、
并向扣缴单位做好宣传辅导,确保纳税人不打折扣地享受税改红利。对于扣缴单位在今年10月1日(含)后发放工资薪金时,
核名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1号 近期,
2018年9月”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12366 特此公告。
税款所属月份”部分扣缴单位在10月份发放工资薪金时没有按照5000元/月费用减除标准扣除计税。导致未享受5000元/月的减除费用,误选为“切实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
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投诉,为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扣缴义务人要严格按照5000元/月费用减除标准代扣代缴税款,
对于符合上述情形的,
有纳税人反映, 三、
投诉电话: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11月2日
根据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