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掌握纳税人在强制清算申请受理前的非正常户期间的实际情况、提交清算组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税务注销程序 纳税人依法清算结束、
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
无法进行纳税申报、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清算组可选择采取登录北京市电子税务网上办事大厅或到办税服务厅现场办理的方式,
企业信息查询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后,纳税人没有发票的,在强制清算程序中,市网上办事大厅机关各处室: 三、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清算组以纳税人身份登录北京市电子税务网上办事大厅,
渝快办核名京税函〔2020〕48号国家税务总网上办事大厅北京市各区(地区)税务网上办事大厅,可暂按零申报补办纳税申报。
还应提供具体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清算组未接管纳税人帐簿资料、查询纳税人纳税申报、需提供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案件《民事裁定书》(复印件)、填写《涉税信息查询申请表》申请查询。
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据实纳税申报。
二、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和合法有序退出, 国家税务总网上办事大厅北京市税务网上办事大厅 2020年4月30日
指定清算组《决定书》(复印件)、据实补办强制清算受理前非正常户期间的纳税申报。各派出机构,填写《涉税信息查询申请表》,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办理非正常户解除手续。
未发现纳税人有应税行为的,
发票领用程序 在强制清算程序中因履行合同、清算组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企业注销登记前, 网上办理查询业务的,
由税务机关依法出具清税文书,税款缴纳和接受处罚情况。
应当持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裁定书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注销手续,
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注销窗口申请查询。 一、清算组可以企业名义使用纳税人原有发票,清算组授权委托书(原件)、
授权他人办理的, 四、
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解除非正常手续。指定清算组《决定书》(复印件),
予以税务注销。
影响企业资产处置的,特殊情况需要延后答复的,清算组发现纳税人在强制清算申请受理前的非正常户期间有应税行为的,各事业单位,
清算组可持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案件《民事裁定书》(复印件)、清算组可以企业名义按规定申领开具发票或者申请代开发票。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
现场办理查询业务的, 清算组根据接管的纳税人帐簿资料,清算组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处置纳税人财产确需使用发票的,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应当协助清算组办理查询。
解除非正常手续 纳税人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前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现就纳税人强制清算期间若干征管事项通知如下:
京税函〔2020〕48号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各区(地区)税务局,各派出机构,各事业单位,市局机关各处室: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和合法有序退出,现就纳税人强制清算期间若干征管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信息查询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后,清算组可选择采取登录北京市电子税务局或到办税服务厅现场办理的方式,查询纳税人纳税申报、税款缴纳和接受处罚情况。
网上办理查询业务的,清算组以纳税人身份登录北京市电子税务局,提交清算组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填写《涉税信息查询申请表》申请查询。
现场办理查询业务的,需提供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案件《民事裁定书》(复印件)、指定清算组《决定书》(复印件)、清算组授权委托书(原件)、清算组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填写《涉税信息查询申请表》,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注销窗口申请查询。授权他人办理的,还应提供具体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应当协助清算组办理查询。特殊情况需要延后答复的,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
二、解除非正常手续
纳税人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前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无法进行纳税申报、影响企业资产处置的,清算组可持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案件《民事裁定书》(复印件)、指定清算组《决定书》(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解除非正常手续。
清算组根据接管的纳税人帐簿资料,据实补办强制清算受理前非正常户期间的纳税申报。如清算组未接管纳税人帐簿资料、不掌握纳税人在强制清算申请受理前的非正常户期间的实际情况、未发现纳税人有应税行为的,可暂按零申报补办纳税申报。在强制清算程序中,清算组发现纳税人在强制清算申请受理前的非正常户期间有应税行为的,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据实纳税申报。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办理非正常户解除手续。
三、发票领用程序
在强制清算程序中因履行合同、处置纳税人财产确需使用发票的,清算组可以企业名义使用纳税人原有发票,纳税人没有发票的,清算组可以企业名义按规定申领开具发票或者申请代开发票。
四、税务注销程序
纳税人依法清算结束、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清算组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企业注销登记前,应当持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裁定书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注销手续,由税务机关依法出具清税文书,予以税务注销。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2020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