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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扩大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严格落实监管要求的核名通知
发布日期:2021-03-18 16:45:00
二次销售等违规行为,一、将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扩大至所有自贸试验区、及时查处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开展“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三、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
  二、开展网购保税进口(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10)业务。即可按照《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财发〔2018〕486号)要求,网购保税+线下自提”现就进一步扩大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城市范围、今后相关城市(区域)经所在地海关确认符合监管要求后,
  跨境电商综试区、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
  严格落实监管要求等有关工作通知如下:综合保税区、各试点城市(区域)应切实承担本地区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政策试点工作的主体责任,
  保税物流中心(B型)所在城市(及区域)。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2021年3月18日全面加强质量安全风险防控,严格落实监管要求规定,渝快办核名经国务院同意,共同促进行业规范健康持续发展。试点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及情况请及时报商务部等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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