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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我局向成都华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510108681833779)公告送达《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税务处理决定书号:成税稽税罚告〔2021〕13号,限成都华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510108681833779)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领取文书,逾期视为送达。
联系地址:成都市金牛区西青路59号7楼710室
联系人:朱兆海、刘宇佳 联系电话:028-86261231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1年4月12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成税稽税罚告〔2021〕13号
成都华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510108681833779)
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1年5月31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你公司2009年、2010年期间共少列应税收入30000元,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造成少缴增值税873.78元、城市维护建设税61.17元,企业所得税364.0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拟对少缴的增值税873.78元、城市维护建设税61.17元,企业所得税364.08元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649.52元。
你公司向他人开具变造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拟对你公司开具变造发票的行为处以5万元罚款。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后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一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