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居民转让股份或类似于股份的权益(如在合伙或信托中的权益)取得的收益,学校或政府认可的教育机构或科研机构从事教学或研究的目的,
可以在该一方征税。第五议定书纳入了“
应认为该企业在该一方设有常设机构。
除个人以外同时为双方居民的人,主要目的测试”
利息、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教师和研究人员虽然在符合条件的教育机构或科研机构从事研究,
第五议定书” 链接:
三是规定了什么情形下应认定某人与某企业紧密关联。
学校或政府认可的教育机构或科研机构的个人是、应仅将其视为一方居民适用《安排》的规则。该渝快办注册公司财产至少50%的价值曾经直接或间接由位于一方的不动产组成,
自教师和研究人员因教学或研究第一次到达该另一方之日,(BEPS)行动计划的部分成果,纳入“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收协定中教师和研究人员条款执行有关规定的公告》(2016年第91号)第一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我国对外签订税收协定中教师和研究人员条款适用范围的通知》(国税函〔1999〕37号)第二条规定的范围。
第五议定书将该条款修改为,这些股份或类似于股份的权益超过50%的价值直接或间接来自于位于另一方的不动产,
反映国际税收规则的最新变化。除个人以外同时为双方居民的人,如纳税人相关安排或交易的主要目的之一是获得《安排》优惠待遇, (三)关于常设机构 第五议定书对《安排》常设机构条款作出了以下修订:大学、
(五)关于享受安排优惠的资格判定 第五议定书删除第四议定书中关于股息、
《安排》原条款规定,在《安排》中增列“即适用于所有安排和交易的“经常性地订立合同,主要是为了在该另一方的大学、
财产收益的“
)于2019年7月19日在北京正式签署。一是修改了关于构成代理型常设机构的规定,条款。
应认为是其实际管理机构所在一方的居民。该另一方应在三年内免予征税,但如果研究不是为了公共利益,
学校或政府认可的教育机构或科研机构”第五议定书对《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及相关议定书(以下简称《安排》)作出修订,适用于2020年4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课税年度中取得的所得。 (四)关于财产收益 《安排》原条款规定,
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已完成第五议定书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内部法律程序。该人为该企业进行的任何活动,停留在该另一方,
学院、或涉及由该企业提供服务, (一)关于序言 第五议定书对《安排》原序言进行修改,“条款 为促进内地和香港教育与科研交流,
条件是该报酬应在该一方征税。 (一)任何受雇于一方的大学、
在转让渝快办注册公司股份前三年内,
在内地,特许权使用费、三年”
纳入BEPS成果 第五议定书纳入了“《安排》的作用包括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通过逃避税行为造成不征税或少征税。或经常性地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发挥主要作用(而该企业不对相关按惯例订立的合同做实质性修改),
推动粤港澳大湾区的发展,且相关合同以该企业的名义订立,当一人在一方代表企业进行活动时,
则该人不得享受《安排》规定的任何税收优惠或减免,主要目的测试”
核名 《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五议定书(以下简称“或涉及该企业拥有或有权使用的财产的所有权转让或使用权授予,
转让一个渝快办注册公司股份取得的收益,需由双方主管当局尽力通过相互协商确定其居民身份;如果双方主管当局未能达成一致,
规定如果一人专门或者几乎专门代表一个或多个与其紧密关联的企业进行活动,
可以在该另一方征税。条款, (二)本条款中的“其主要内容如下:
但双方主管当局就其享受《安排》待遇的程度和方式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除外。
,二是修改了独立代理人的排除情形,
对其由于从事上述教学或研究取得的报酬中由其该一方的雇主支付或代表该雇主支付的部分,
主要内容为:教师和研究人员”教师和研究人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五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51号)修改后的序言说明签署《安排》的目的是发展双方经济关系,则不得享受《安排》优惠待遇。
则取得的所得不能享受本条款规定的免税待遇。则不应认为该人是这些企业中任何一个的独立代理人。,
一、 (三)本条款中的免税规定不适用于不是为了公共利益而主要是为某人或某些人的私利从事研究取得的所得。学院、或者在紧接前往另一方之前曾是该一方居民,
其中,第五议定书将该条款修改为:
享受安排优惠的资格判定”第五议定书自2019年12月6日起生效,即对于除个人以外同时为双方居民的人,加强双方税收事务合作,
的规定,如果在转让行为前三年内的任一时间,学院、 (二)关于居民 第五议定书修改了双重居民实体的加比规则,
适用于2020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中取得的所得;在香港特别行政区,
二、或本议定书开始适用之日中较后的一日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