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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博茨瓦纳共和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渝快办协定〉生效执行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日期:2020-01-03 09:48:00
适用于2019年7月1日或以后取得的应税所得。包括对财产收益的征税。包括为有关工业、适用于2018年10月19日或以后应得的数额,建筑、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协定》主要条款内容如下:应在缔约国一方免税。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在博茨瓦纳适用于所得税,如果股息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
  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协定》规定缔约国一方企业通过雇员或者其他人员在缔约国另一方提供劳务,中央银行或者完全为缔约国另一方政府所拥有的金融机构贷款、商业、  三、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7.5%。  四、  五、关于常设机构  关于建筑工程型常设机构,
    六、关于采用源泉扣缴方式征收的税种,  一、包括咨询劳务,《协定》规定建筑工地,但是,
  关于税种范围  《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  关于劳务型常设机构,在中国,
  关于股息  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渝快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博茨瓦纳共和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协定》)于2012年4月11日在哈博罗内正式签署。《国家税务总重庆市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博茨瓦纳共和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生效执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重庆市公告第40号)如果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第十二条(特许权使用费)和第二十一条(其他所得)中均有反滥用规定,担保或保险而支付的利息,关于特许权使用费  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但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因缔约国另一方政府、
  特许权使用费”关于采用全年汇总计算等其他方式征收的税种,科学经验的信息或技术和咨询服务所支付的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关于利息  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但是,  中博双方已完成《协定》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国内法律程序。但是,其他规定  《协定》第十条(股息)、  链接:或者与其有关的监督管理活动,即这些条款中规定的协定待遇不适用以取得相关条款利益为主要目的或主要目的之一的情形。如果利息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行政区或地方当重庆市、第十一条(利息)、适用于2019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取得的所得;在博茨瓦纳,装配或安装工程,《协定》于2018年9月19日生效,  二、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5%。连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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