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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有关事项的核名公告
发布日期:2020-05-29 15:41:00
  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2号)规定条件的企业。网上办事大厅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为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小型微利企业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预缴申报后,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本公告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延缓缴纳政策  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企业所得税,一并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缴纳。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实行简易申报的,  国家税务总局  2020年5月19日  链接: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划缴。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  特此公告。  一、缓解其生产经营资金压力,小型微利企业通过填写预缴纳税申报表相关行次,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暂不扣划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后,  二、5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前,在预缴申报时,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延缓缴纳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延缓缴纳政策  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纳税人已经缴纳符合本公告规定缓缴税款的,现就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其中,可申请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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