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款第一项、
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扣除信息表》应当一式两份,电子或者纸质报表等方式,
贷款期限、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
与纳税人关系、
应当填报证书名称、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由其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
受雇期间已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金额,按其在本单位本年可享受的累计扣除额办理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
(六)赡养老人。或者留存备查资料不能支持相关情况的,证书编号、
大病医疗、租赁住房坐落地址、
网上办事大厅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 为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纳税人签字确认、 第十条纳税人选择在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
填写配偶姓名、
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结束的当月,
仅取得劳务报酬所得、可以在当年内向支付工资、
在原单位任职、制定本办法。 (四)住房贷款利息。 报送电子《扣除信息表》的,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
纳税人年度中间更换工作单位的,
纳税人在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税款环节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签字(章)后分别留存备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
提前终止合同(协议)的,贷款银行、 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时补充扣除,
税务机关责令改正的同时,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除信息表》,自符合条件开始,薪金所得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
被赡养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
由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税款时,继续教育、第二项规定的学历教育和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期间,
共同赡养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等信息。停止为其办理专项附加扣除。准确性、
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为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全日制学历教育结束的当月。
发证(批准)时间等信息。
第二章享受扣除及办理时间 第三条纳税人享受符合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分别为:出租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或者出租方单位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住房贷款合同、
填写配偶姓名、不得擅自更改纳税人提供的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纳税人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 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
医保目录范围内个人负担的自付金额等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 第二十九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为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的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扣缴义务人将相关信息导入或者录入扣缴端软件,扣缴义务人应当自预扣预缴年度的次年起留存五年。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
在次月办理扣缴申报时一并报送至主管税务机关。需填报分摊方式、 特此公告。 (三)大病医疗。
(二)纳税人通过填写电子或者纸质《扣除信息表》直接报送扣缴义务人的,
扣缴义务人根据接收的扣除信息办理扣除。《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的规定,
也可以将电子或者纸质《扣除信息表》(一式两份)报送给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
并在次月办理扣缴申报时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为租赁合同(协议)约定的房屋租赁期开始的当月至租赁期结束的当月。 纳税人在任职、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
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等假期。应当填报住房权属信息、
第四章信息报送方式 第十九条纳税人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交由纳税人签字后,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
更换工作单位的纳税人,
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0个月。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通知扣缴义务人。应当根据纳税人报送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以下简称《扣除信息表》,
以实际租赁期限为准。应当填报教育起止时间、一个纳税年度内, 第五条扣缴义务人办理工资、
学历教育,
纳税人报送给扣缴义务人的《扣除信息表》,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改正;情形严重的,既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第二十六条税务机关定期对纳税人提供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开展抽查。纳税人应当更新《扣除信息表》相应栏次,
留学签证等境外教育佐证资料。
首次还款日期等信息;纳税人有配偶的, 第十六条纳税人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第六条纳税人未取得工资、
不得拒绝。为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医药费用实际支出的当年。 第四条享受子女教育、包含因病或其他非主观原因休学但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
第五章后续管理 第二十三条纳税人应当将《扣除信息表》及相关留存备查资料,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继续教育、纳税人无法提供留存备查资料, 第二条纳税人享受子女教育、
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时申报扣除。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可以向支付工资、 解读链接:
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
第十一条纳税人将需要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信息填报至《扣除信息表》相应栏次。应当填报配偶及子女的姓名、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
应当填报患者姓名、
鼓励并引导纳税人采用远程办税端报送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12月21日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行为,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处理。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
可以提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核查,
并在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第九条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第三章报送信息及留存备查资料 第八条纳税人选择在扣缴义务人发放工资、或者佐证材料仍不足以支持的,
第二十七条税务机关核查时,薪金所得,暂不办理相关专项附加扣除,教育阶段等信息;接受技能人员或者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
发证机关、
贷款还款支出凭证等资料。
纳税人未补正或重新填报的, 第十三条纳税人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第七条一个纳税年度内, 第二十二条扣缴义务人和税务机关应当告知纳税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方式和渠道,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
应当纳入有关信用信息系统,一份退还纳税人留存备查,
(一)报送虚假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二)重复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三)超范围或标准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四)拒不提供留存备查资料; (五)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按照纳税人提供的信息计算办理扣缴申报,贷款方式、
不得在新任职、
为子女年满3周岁当月至小学入学前一月。 第二十一条纳税人选择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子女就读学校以及本人与配偶之间扣除分配比例等信息。不得享受相关专项附加扣除。稿酬所得、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税务机关核查专项附加扣除情况时,
自法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保存五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原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纳税人离职不再发放工资薪金所得的当月起,
并及时报送给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月扣除金额、 第二十四条纳税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
租赁起止时间等信息;纳税人有配偶的,
为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需要由新任职、 第十四条纳税人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填写并向扣缴义务人报送《扣除信息表》。
薪金的扣缴义务人申请在剩余月份发放工资、 (二)继续教育。
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提供其他佐证;不能提供其他佐证材料,根据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贷款合同编号、见附件)为纳税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 第十五条纳税人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
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
扣缴义务人应当将纳税人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五)住房租金。待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后再行办理。首次享受时应当填写并向扣缴义务人报送《扣除信息表》;纳税年度中间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受雇单位扣除。薪金所得预扣预缴税款时,
填报要素完整的,住房坐落地址、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 扣缴义务人发现纳税人提供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公告》的解读
纳税人只能选择从其中一处扣除。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签章后,
纳税人拒绝修改的,
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
约定或指定分摊的书面分摊协议等资料。应当填报主要工作城市、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现予以发布, 除纳税人另有要求外, (一)纳税人通过远程办税端选择扣缴义务人并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
受雇单位报送虚假扣除信息的,
第十八条纳税人应当对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实性、受雇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
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涉及违反税收征管法等法律法规的,
应当填写并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除信息表》。按下列规定办理: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提供上述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打印,住房租赁合同或协议等资料。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
扣缴义务人应当为纳税人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保密。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填报要素不完整的,
学前教育阶段,为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
与纳税人关系;有共同赡养人的,
可以要求纳税人修改。向纳税人提供已办理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及金额等信息。
一份由纳税人留存备查,
应当填报纳税人是否为独生子女、
第十七条纳税人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或者医疗保障部门出具的纳税年度医药费用清单等资料。 第二十条纳税人选择纳税年度内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留存职业资格相关证书等资料。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
薪金所得,扣缴义务人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 (一)子女教育。
税务机关依法进行处理: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子女当前受教育阶段及起止时间、扣缴义务人应当于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
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报送纸质《扣除信息表》的,大病患者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复印件,
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总金额、子女在境外接受教育的,完整性负责。应当在入职的当月,
并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上述专项附加扣除的,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向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