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税务局资讯 > 北京税务局 > 市局税务资讯 > 最新文件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对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政策实施期限的网上办事大厅通知
发布日期:2018-12-09 09:26:00
经国务院批准,  财政部税务总局  2018年12月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3〕105号)实施期限延长5年,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2018年11月1日至本通知下发前,纳税人已经缴纳的消费税,自治区、注销APP下载财税〔2018〕144号  各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自治区、符合本通知免税规定的予以退还。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自2018年11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止。  为进一步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
相关资讯
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