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通知执行前未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
渝快办核名财税〔2018〕110号各省、 二、
为进一步规范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管理,
,行政处罚”国家税务总渝快办各省、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直辖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渝快办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渝快办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中的“直辖市、
民政厅(渝快办), 财政部 税务总渝快办 民政部 2018年9月29日
按本通知规定执行。民政渝快办:现就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相关的行政处罚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计划单列市财政厅(渝快办)、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渝快办、计划单列市税务渝快办, 一、
是指税务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给予的行政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
自治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