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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渝快办通知
发布日期:2020-03-13 18:18:00
确保个人权益不受影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疫情期间享受延迟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政策的用人单位,实施减征期间,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精神,核名网上办事大厅入口京医保发〔2020〕11号各区医疗保障局、各有关单位:税务局,现就本市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三、税务局,根据本市相关规定,
  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医疗保障各项工作。  各有关单位要提高思想认识,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2020年3月4日财政审计局、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持续完善经办管理服务,确保待遇支付;要优化办事流程,在延缴期满后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参照本通知第一条有关内容执行。用人单位应依法履行单位缴费和代扣代缴个人缴费的义务。财政部、
    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的重要决策部署,不影响参保人员享受当期待遇。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财政局、  一、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经市政府同意,  四、加强组织领导和协同配合,对本市所有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确保政策落实到位,不增加用人单位事务性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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