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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延长2020年3月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官方网站通知
发布日期:2020-03-10 12:58:00
自治区、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3月3日税务总局决定延长2020年3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局内各单位:纳税人受疫情影响,便利纳税人、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报告。
    为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网上办事大厅税总函〔2020〕37号国家税务总局各省、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可以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可再适当延长纳税申报期限,在全国范围内将纳税申报期限由3月16日延长至3月23日;对3月23日仍处于疫情防控一级响应的地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事宜,在2020年3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内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  二、  一、  各地税务机关要认真遵照执行,由省税务局依法按规定明确适用范围和截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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