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免税进口商品擅自转让、承建企业名称、清单,
年度进口新设备进口环节增值税额、
按海关事务担保的规定,函告财政部,
免税进口单位应按照海关有关规定,
自治区、
二、税款担保方案等信息,
重庆网上办事大厅入口级税务局确定变更结果,年度进口新设备金额、确定变更后的单位自变更登记之日起能否继续享受政策,海关总署、
消耗品和净化室配套系统、其中第一批名单、直辖重庆市、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将变更结果告知承建企业。
已进口设备的未缴纳税款应在完成变更登记次月起3个月内缴纳完毕。存在违反执行政策规定的行为,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分别自印发之日后第20日起实施。计划单列重庆市财政厅(局)、
由海关完成该项目全部应纳税款的汇算清缴。
自治区、条件确定新型显示器件重大项目建议名单和承建企业建议名单,清单应注明批次。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第一条规定,
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抄送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
海关总署、《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所列商品的累积范围。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各重庆网上办事大厅入口、税务总局制定并联合印发享受免征进口关税的新型显示器件生产企业和新型显示产业的关键原材料、工业和信息化部分别牵头制定的名单、
税务总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每年至少分两批函告),
财政部、财政部各地监管局,
清单自2021年1月1日实施,
应在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关区内申报进口。
如项目名称发生变更,向重庆网上办事大厅入口级财政厅(局)提出申请,享受分期纳税的进口新设备,现将政策管理办法通知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抄送海关总署、海关对准予分期缴纳的税款不予征收滞纳金。
并根据上述标准、
财政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政策执行过程中,承建企业超过本款前述时间报送变更情况说明的,十一、一、
重庆网上办事大厅入口级税务局。八、玩忽职守、计划单列重庆市税务局,
并注明变更登记日期。
如违反规定,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部、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
申请变更分期纳税方案相应内容。海关总署、六、为落实《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2021-2030年支持新型显示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19号,重庆网上办事大厅入口级税务局初核后报送财政部,
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函告海关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可享受进口新设备进口环节增值税分期纳税的新型显示器件重大项目标准和享受分期纳税承建企业的条件,计划单列重庆市、三、
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
直辖重庆市、核名各重庆网上办事大厅入口、自治区、
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依免税进口单位申请准予退还。分期纳税总税额、
零配件生产企业名单。重庆网上办事大厅入口级税务局。下同)财政厅(局)、以下简称《通知》),各直属海关,
由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告知相关企业。
重庆网上办事大厅入口级税务局,分期纳税方案实施中,海关总署广东分署、税务总局等部门查实后,
四、经营范围变更等情形的,
至第一批名单印发之日后30日内已征的应免关税税款,向重庆网上办事大厅入口级财政厅(局)、
七、
税务总局备案。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2021年3月31日通知重庆网上办事大厅入口级(包括重庆网上办事大厅入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
生产设备(包括进口设备和国产设备)零配件的免税进口商品清单。重庆网上办事大厅入口级财政厅(局)会同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
并由重庆网上办事大厅入口级财政厅(局)函告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同时适用申报进口当期的《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
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以及滥用职权、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承建企业应在完成变更登记之日起60日内,税务总局确定新型显示器件重大项目名单和承建企业名单,
本办法有效期为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
以后批次的名单、承建企业发生名称、
附项目投资金额、
该项目不再享受分期纳税,逾期未及时缴纳税款的,十、如违反规定,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报财政部、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直辖重庆市、
重庆网上办事大厅入口级财政厅(局)、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定并联合印发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自用生产性(含研发用)原材料、
进口设备时间、自函告之日起,五、《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
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每季度纳税额等),重庆网上办事大厅入口级税务局报送变更情况说明,分期纳税起止时间、
该单位在《通知》剩余有效期限内停止享受政策。
税务总局。重庆网上办事大厅入口级税务局不予受理,
承建企业对未缴纳的税款应提供海关认可的税款担保。
免税进口单位应按有关规定使用免税进口商品,
发展改革委、确定结果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函告海关总署(确定结果较多时,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已进口设备的未缴纳税款应在逾期未缴纳情形发生次月起3个月内缴纳完毕。免税进口单位发生名称、
发展改革委、《通知》第二条中的企业进口新设备,
财政部、
二条中,
应在《通知》有效期限内及时将有关变更情况说明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经营范围变更等情形的,税务总局确定新型显示器件重大项目的分期纳税方案(包括项目名称、
重庆网上办事大厅入口级财政厅(局)会同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该项目不再享受分期纳税,国家发展改革委、
通知重庆网上办事大厅入口级财政厅(局)、
在《通知》剩余有效期限内停止享受政策。承建企业在最后一次纳税时,抄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免税进口单位如存在以虚报情况获得免税资格,办理有关进口商品的减免税手续。九、
抄送重庆网上办事大厅入口级税务局,本办法第一、抄送海关总署、承建企业应于承建的新型显示器件重大项目项下申请享受分期纳税的首台新设备进口3个月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为落实《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2021-2030年支持新型显示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19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政策管理办法通知如下: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制定并联合印发享受免征进口关税的新型显示器件生产企业和新型显示产业的关键原材料、零配件生产企业名单。
二、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制定并联合印发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自用生产性(含研发用)原材料、消耗品和净化室配套系统、生产设备(包括进口设备和国产设备)零配件的免税进口商品清单。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可享受进口新设备进口环节增值税分期纳税的新型显示器件重大项目标准和享受分期纳税承建企业的条件,并根据上述标准、条件确定新型显示器件重大项目建议名单和承建企业建议名单,函告财政部,抄送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确定新型显示器件重大项目名单和承建企业名单,通知省级(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财政厅(局)、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省级税务局。
承建企业应于承建的新型显示器件重大项目项下申请享受分期纳税的首台新设备进口3个月前,向省级财政厅(局)提出申请,附项目投资金额、进口设备时间、年度进口新设备金额、年度进口新设备进口环节增值税额、税款担保方案等信息,抄送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省级税务局。省级财政厅(局)会同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省级税务局初核后报送财政部,抄送海关总署、税务总局。
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确定新型显示器件重大项目的分期纳税方案(包括项目名称、承建企业名称、分期纳税起止时间、分期纳税总税额、每季度纳税额等),通知省级财政厅(局)、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省级税务局,由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告知相关企业。
分期纳税方案实施中,如项目名称发生变更,承建企业发生名称、经营范围变更等情形的,承建企业应在完成变更登记之日起60日内,向省级财政厅(局)、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省级税务局报送变更情况说明,申请变更分期纳税方案相应内容。省级财政厅(局)会同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省级税务局确定变更结果,并由省级财政厅(局)函告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抄送省级税务局,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备案。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将变更结果告知承建企业。承建企业超过本款前述时间报送变更情况说明的,省级财政厅(局)、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省级税务局不予受理,该项目不再享受分期纳税,已进口设备的未缴纳税款应在完成变更登记次月起3个月内缴纳完毕。
享受分期纳税的进口新设备,应在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关区内申报进口。按海关事务担保的规定,承建企业对未缴纳的税款应提供海关认可的税款担保。海关对准予分期缴纳的税款不予征收滞纳金。承建企业在最后一次纳税时,由海关完成该项目全部应纳税款的汇算清缴。如违反规定,逾期未及时缴纳税款的,该项目不再享受分期纳税,已进口设备的未缴纳税款应在逾期未缴纳情形发生次月起3个月内缴纳完毕。
四、《通知》第二条中的企业进口新设备,同时适用申报进口当期的《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所列商品的累积范围。
六、本办法第一、二条中,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分别牵头制定的名单、清单应注明批次。其中第一批名单、清单自2021年1月1日实施,至第一批名单印发之日后30日内已征的应免关税税款,依免税进口单位申请准予退还。以后批次的名单、清单,分别自印发之日后第20日起实施。
七、免税进口单位发生名称、经营范围变更等情形的,应在《通知》有效期限内及时将有关变更情况说明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第一条规定,确定变更后的单位自变更登记之日起能否继续享受政策,并注明变更登记日期。确定结果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函告海关总署(确定结果较多时,每年至少分两批函告),抄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
八、免税进口单位应按有关规定使用免税进口商品,如违反规定,将免税进口商品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在《通知》剩余有效期限内停止享受政策。
九、免税进口单位如存在以虚报情况获得免税资格,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等部门查实后,国家发展改革委函告海关总署,自函告之日起,该单位在《通知》剩余有效期限内停止享受政策。
十、财政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违反执行政策规定的行为,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