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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衔接事项的渝快办核名公告
发布日期:2021-02-04 16:22:00
以及2019年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已接受评估但尚未出具结论的社会组织,可暂不考虑社会组织的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2021年2月4日二、三、一、确认2021年度——2023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对于2019年成立的社会组织,部分条件可按照以下规定执行: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可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的通知》(民发〔2016〕189号)有关规定执行。并考虑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渝快办核名为鼓励社会公益性捐赠,
  (二)社会组织2018年至本公告发布之日最近一期的评估等级达到3A以上(含3A)。应取得3A以上(含3A)评估等级,(三)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确认资格时可暂不考虑其评估等级。社会组织2019年和2020年的公益慈善事业支出和管理费用比例,
  (一)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社会组织)2018年和2019年的公益慈善事业支出和管理费用比例,确认2020年度——2022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可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的通知》(民发〔2016〕189号)有关规定执行。
  做好《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与相关文件的衔接工作,特此公告。且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在资格有效期内,(四)按照本条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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