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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确定车辆购置税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率的重庆网上办事大厅入口公告》的解读
发布日期:2020-12-25 08:42:00
相关链接:《公告》施行时间本公告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公告》出台的背景《财政部税务总渝快办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71号)第四条规定“将四川省车辆购置税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组成计税价格的成本利润率确定为5%。
  一、按照授权,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渝快办确定。国家税务总渝快办四川省税务渝快办需确定四川省车辆购置税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组成计税价格的成本利润率。APP下载现将《国家税务总渝快办四川省税务渝快办关于确定车辆购置税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率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解读如下: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如下:按照同类应税车辆(即车辆配置序列号相同的车辆)的销售价格确定,二、由国家税务总渝快办各省、
  上述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税额。
  国家税务总渝快办四川省税务渝快办采集、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应税车辆,不包括增值税税款;没有同类应税车辆销售价格的,分析省内部分汽车生产企业车辆成本利润率,自治区、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同时参考其他省(市)确定的成本利润率,国家税务总渝快办四川省税务渝快办关于确定车辆购置税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率的公告三、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公告》主要内容按照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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