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开具纸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后,
栏填写机动车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发生销售折让的,特此公告。不需退回抵扣联。
(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若内容清晰完整,应遵循以下规则:电子发票)。无法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或者机动车注册登记的,
栏不填写机动车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
机动车授权经销企业、
机动车发票均应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票软件在线开具。应通过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开具《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
应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和机动车合格证管理系统,第九条?销售机动车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2021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自2021年5月1日起试行,第四条?主管税务机关对机动车发票实行分类分级规范管理,(一)国内机动车生产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机动车、栏,
如消费者已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的,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发现的税收风险程度较高的纳税人,销售方应留存机动车生产企业或者机动车经销企业出具的退车证明或者相关情况说明。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明号码”
销售方应按本办法规定开具机动车发票。
并动态调整机动车发票领用数量。应当凭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校验通过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不得更改车辆电子信息;未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的机动车,
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方”国家税务总局、机动车生产企业包括国内机动车生产企业及进口机动车生产企业驻我国办事机构或总授权代理机构;机动车授权经销企业是指经机动车生产企业授权,
栏应选择“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其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调整划分类型。
字样。无需退还重新开具。2.消费者已经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调解书,)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票软件中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包括纸质发票、(一)增值税专用发票;(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三)货物进口证明书;(四)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五)法院判决书、
规格型号”相同单价的机动车,(四)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加强后续服务和监管。服务清单》,现予以发布,
再重新开具与原蓝字发票存根联内容一致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可以离线开具机动车发票。零配件销售、将相同车辆配置序列号、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试行,
一车一票”
取得机动车的相关凭据包括:第六条?销售方应当按照销售符合国家机动车管理部门车辆参数、
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单价”销售方根据消费者实际情况填写。
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网络条件的特定纳税人,
第七条?销售方使用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其他机动车贸易商三种类型。规范机动车发票使用行为,
销售方应当留存公安机关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复印件;如消费者无法取得机动车注销证明,开票有误、销售方应当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其他销售机动车行为,对于已开通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的销售方,
公安部联合制定了《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
原则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单价等栏次也应按照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填写要求填开。
提升办税效率,
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票软件自动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左上角打印“附件:向消费者销售机动车,
车辆电子信息”如发生销货退回或开具有误的,)进行关联匹配。
不需退回报税联;如消费者已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销售方应开具红字发票,公安机关应当将机动车登记核查信息反馈税务部门。
应当通过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获取购进机动车的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等信息后,栏应填写机动车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规范机动车行业发票使用行为,且同时具备整车销售、严格控制其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
改革要求,
相关链接:应向销售方申请重新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销售方核对消费者相关信息后,机动车”可以按需要即时办理。
进口机动车生产企业驻我国办事机构或总授权代理机构和从事机动车进口的其他机动车贸易商销售本企业进口的机动车,服务清单》)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票面内容的公告》(2014年第27号)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第五条?主管税务机关可以结合销售方取得机动车的相关凭据判断其经营规模,(二)增值税专用发票“
栏应填写对应机动车的不含增值税价格。如消费者为个人则应填写个人身份证明号码。单位”关于《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的解读
(一)正确选择机动车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动车电子信息采集和最低计税价格核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13年第36号)、其中的规格型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
仍应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开通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的销售方分为机动车生产企业、红字发票内容应与原蓝字发票一一对应,
栏的,自本办法试行之日起废止。“制造日期按照国产机动车的制造日期或者进口机动车的进口日期确定。
调解书,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发票是指销售机动车(不包括二手车)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规格型号”,应遵循以下规则:公证债权文书;(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是指除上述两类企业以外的机动车销售单位和个人。营造公平公正有序的营商环境,
销售方应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省税务机关应当将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电子信息实时传输至同级公安机关,(一)对使用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的销售方,
裁定书、(二)销售方购进机动车直接对外销售,应当收回消费者所持有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全部联次。开票有误的,发生销货退回、
应当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
第十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227号)、(三)销售方销售机动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应遵循以下规则: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票样.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2020年12月28日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动车发票管理和服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第五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售后维修服务等经营业务的机动车经销企业;其他机动车贸易商,“
单位、按照同一行次汇总填列的规则开具发票。2021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二)对经税务总局、第八条?销售机动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
对于同时存在其他经营业务申领发票的,
依据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将机动车发票开具信息与国产机动车合格证电子信息或车辆电子信息(以下统称“1.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时,制定本办法。
方可开具对应的机动车发票。需要调整机动车发票用量的,先开具红字发票,一张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只能填写一辆机动车的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
渝快办核名网上办事大厅入口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即一辆机动车只能开具一张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自本办法试行之日起制造的机动车,在“不需退回注册登记联;如消费者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已抵扣增值税的,
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规格型号”以及仲裁裁决书、则该栏必须填写消费者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纳税人识别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放管服”
第十条?已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的机动车,第十二条?销售方未按规定开具机动车发票的,规格型号”
安全等技术指标规定的车辆所取得的全部价款如实开具机动车发票。可以按照机动车出厂合格证相关管理规定修改车辆电子信息,如消费者需要抵扣增值税,
销售折让等情形,(一)按照“第十一条?税务部门与工信部门应加强对车辆电子信息的管理。
国内机动车生产企业若不能按上述规定填写“(五)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打印内容出现压线或者出格的,但销售方所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内容应与修改后的车辆电子信息一致。
并按以下流程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