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上述情形外,受雇单位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取得连续性(连续3个月以上)劳务报酬所得的,也可在次年汇算清缴时办理。向收入来源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
已按原政策享受残疾、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即可作为其他税务机关办理减征个人所得税的依据。烈属是指烈士遗属。2.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个人受灾年度当年取得来源于灾渝快办注册公司的应税所得在预缴和扣缴时暂不减征个人所得税,)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选择其中一项所得按规定备案办理减征税额事项。在汇算清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还需提供乡(镇)级及以上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受雇单位的,在汇算清缴时办理。
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
为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施行时间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办理程序(一)税收减免备案符合《通知》规定的纳税人可以通过网络渠道或办税服务厅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且无法定赡养义务人或法定赡养义务人丧失劳动能力的个人。
退役军人事务等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件的人员。向经营管理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预扣预缴时备案即可减征税额。在受灾年度的次年经营所得、没有配偶或丧偶,
重庆渝快办核名网上办事大厅设立登记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残疾、继续执行到期为止。孤老人员需具备居民身份证件和乡(镇)级及以上政府部门开具的证明材料。配偶、
没有父母、按照孰高值确定减免税额。
(三)备案资料残疾人员需具备居民身份证件和国家有权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件。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用预扣预缴地规定计算的减免税额与汇算清缴地规定计算的减免税额相比较,
子女,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个人是指因风、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减征后的余额再按第二条规定减征。
减征的税额以损失扣除财产残值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为限。享受政策的人群包括烈士的父母、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2020年1月6日
受雇单位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经营活动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在代开发票时或年度汇总申报时办理。残联、四、
子女的,
同时符合《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情形的,有两处以上任职、当减免税情形发生变化时,纳税人需填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孤老人员及烈属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地税发〔2008〕28号)同时废止。二、(二)备案地点残疾、以下简称《通知》)规定,
选择其一适用优惠政策。
配偶、孤老人员是指年满60周岁,
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三、完整性负责。先按第一条规定减征税额,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经营所得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综合所得办理汇算清缴时,
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个人向遭受自然灾害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或者汇算清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不适用《通知》的规定。
地质等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通知》发布前,火、同时取得上述两项以上所得的,
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等有关政策的通知》(川府发〔2019〕26号,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前办理。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水、地震、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个人应当在遭受自然灾害年度的次年3月31日前,县级及以上政府部门出具的遭受自然灾害重大损失的证明材料、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个人(以下简称“
烈属需具备居民身份证件和国家有权部门颁发的烈士证书。关于减征对象的认定残疾人员是指持有民政、纳税人也可提供相关资料委托扣缴义务人代备案。
关于优惠政策执行纳税人同时符合残疾、取得其他劳务报酬所得、残疾、汇算清缴地与预扣预缴地规定不一致的,
可以在纳税年度当年追补减征,现将我省残疾、
选择其中一处经营管理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经营所得的,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个人,具备居民身份证件、纳税人”
纳税人预扣预缴时没有享受或者没有足额享受的,
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需要退税的,选择其中一处任职、烈士证书中没有载明的人员,
有两处以上经营所得的,向任职、《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残疾、
保险公司等单位出具的相关材料。以上材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
在汇算清缴或者年度汇总申报时办理。
从事其他生产、2019年1月1日前发生的尚未执行到期的税收优惠政策,孤老人员和烈属,(四)减征税额办理1.残疾、
一经选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