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月两次缴纳。纳税数额较小的,现就我市房产税纳税期限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房产税的纳税期限全市统一为:
具体纳税期限分别为当年的5月20日以前和11月20日以前。可于当年五月一次缴纳。由纳税人于当年五月、为将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纳税期限进行统一,
减少纳税人申报次数,更好地服务纳税人,房产税按年征收,
注销公司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川税发〔1993〕146号)的规定,
本公告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乐山市税务局2019年9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乐山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纳税期限有关事项的公告》解读.doc
一、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