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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我局向成都通贯物流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51010839691190XY)公告送达《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处理决定书号:成税稽处〔2021〕48号,限成都通贯物流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51010839691190XY)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领取文书,逾期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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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1年4月21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成税稽处〔2021〕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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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通贯物流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51010839691190XY)
我局对你(单位)2015年5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企业所得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2015年你公司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中,未取得规范凭证列支营业厅装修费和车辆贷款利息等共352,812.83元,在主营业务成本中,未取得规范凭证列支营业厅租金313,515.65元。以上两项合计应调增你公司2015年应纳税所得额666,328.48元。
你公司2015年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申报应纳税所得额为-11,372,972.41元,本次检查应调增你公司2015年应纳税所得额666,328.48元,调增后你公司2015年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为-10,706,643.93元。
以上违法事实有书证等证据为证。
二、 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八条之规定,调增你公司2015年度应纳税所得额666,328.48元,由于你公司2015年申报应纳税所得额-11,372,972.41元,本次检查调增后你公司2015年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为-10,706,643.93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一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