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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执行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我局向下列纳税人公告送达《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稽查局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限下列纳税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领取文书,逾期视为送达。名单如下:
编号 | 企业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需送达的税务文书 |
1 | 四川锦星蓝贸易有限公司 | 915101083430846211 | 成税稽强催〔2021〕13号 |
2 | 成都旗典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 915101083430575357 | 成税稽强催〔2021〕14号 |
3 | 成都帝辉世纪科技有限公司 | 91510112086661036B | 成税稽强催〔2021〕15号 |
联系地址:成都市金牛区西青路59号7楼726室
联系人:陈雪樵、曾依灵 联系电话:028-87790367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1年3月26日
附件一: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稽查局
催告书
(行政强制执行适用)
成税稽强催〔2021〕13号
四川锦星蓝贸易有限公司:
本机关向你(单位)送达成税稽处〔2020〕179号《税务处理决定书》,你(单位)在法定期限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限你单位在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成华区税务局缴纳税款468,401.39元。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你(单位)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陈雪樵、曾依灵
联系电话:87790367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西青路59号成都市税务局稽查局
执法人员(执法证号):陈雪樵,曾依灵(川税稽5101190053,川税稽L5101200071)
二O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稽查局
催告书
(行政强制执行适用)
成税稽强催〔2021〕14号
成都旗典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本机关向你(单位)送达成税稽处〔2020〕178号《税务处理决定书》,你(单位)在法定期限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限你单位在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成华区税务局缴纳税款256,176.69元。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你(单位)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陈雪樵、曾依灵
联系电话:87790367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西青路59号成都市税务局稽查局
执法人员(执法证号):陈雪樵,曾依灵(川税稽5101190053,川税稽L5101200071)
二O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稽查局
催告书
(行政强制执行适用)
成税稽强催〔2021〕15号
成都帝辉世纪科技有限公司:
本机关向你(单位)送达成税稽处〔2020〕176号《税务处理决定书》,你(单位)在法定期限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限你单位在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龙泉驿区税务局缴纳税款1,081,969.86元。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你(单位)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陈雪樵、曾依灵
联系电话:87790367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西青路59号成都市税务局稽查局
执法人员(执法证号):陈雪樵,曾依灵(川税稽5101190053,川税稽L5101200071)
二O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