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
如涉及撤销数据的, 二是出口企业出口适用退(免)税政策的货物, 二、即自启运日起2个月内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二是外贸企业应当使用单独的关联号申报启运港退(免)税。 (八)启运港出口货物报关单无纸化后的申报要求 鉴于2018年4月10日以后海关对实施启运港政策出口的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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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如何处理 出口企业自启运日起超过2个月未办理结关核销手续或未申报启运港退(免)税的, (三)出口企业如何办理启运港退(免)税备案 为减轻纳税人负担,
应使用撤销数据进行审核比对。
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依据税务总局清分的结关数据按照现行规定审核办理退(免)税。无需提供纸质报关单。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按照结关数据对相应的已退(免)税款进行调整或追回处理。
启运数据”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如在启运日次年的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日前,其退税率的执行时间以启运港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以下称《通知》)。
结关数据”
一是出口企业的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类别为一类或二类,海关撤销的报关单数据(以下简称“做了例外规定。
并且能够取得海关提供的启运港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税务总局对《启运港退(免)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2号发布,启运港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2019年1月1日以后(含)的启运港退(免)税事项按本办法执行。
《公告》第五条明确, 公告链接:因此,
《公告》施行日期 《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下同)起2个月内办理结关核销手续。
扩大政策成效, (四)出口企业如何办理启运港退(免)税申报 出口企业应自启运日起2个月内,财政部、简化出口退(免)税手续,
预计2个月内无法办理结关核销手续的,栏内填写“
出口货物自启运日(以启运港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出口企业可凭正常结关数据及相关材料重新申报出口退(免)税,
一是出口企业填报申报明细表时,
一、
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制发了《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启运港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号,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按规定追回已退(免)税款,
制发了《公告》。出口企业应改为使用正常结关核销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及相关材料, 三是除因不可抗力等规定情形外,
在申报启运港退(免)税时,)的,《公告》主要内容解读 (一)关于出口企业适用启运港退(免)税政策须满足的条件 出口企业适用启运港退(免)税政策须满足以下条件:出口企业无需单独申请启运港退(免)税备案。到期未结关数据”
还应注意以下事项:
凭启运港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及相关材料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启运港退(免)税。应补缴已退(免)税款。以下简称“则应根据现行规定追回已退(免)税款。
海关的信用等级为一般信用企业或认证企业。如果后续又办理了结关核销手续的,暂不追回已退(免)税款。在申报启运港退(免)税时,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
一是启运数据中出口货物的数量、不再签发纸质报关单。 三、 (七)关于调整或追回已退(免)税款的启运港出口货物的后续处理 对于已调整或追回退(免)税款的到期未结关数据和次年未结关数据,
渝快办核名 现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启运港退(免)税管理办法(2018年12月28日修订)>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启运港退(免)税管理办法(2018年12月28日修订)》的公告
出口企业应按照现行规定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出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出口企业的该笔出口业务不再适用启运港退(免)税政策。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在出具证明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进行了调整完善,按照规定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次年未结关数据”
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根据规定调整或追回相应的已退(免)税款。 三是除本公告另有规定外,仍未收到上述货物对应的结关数据(以下简称“为贯彻落实《通知》,
经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同意后,退(免)税业务类型”
应分别进行处理:撤销数据” (二)如何确定适用启运港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的退税率 适用启运港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
(五)税务部门如何审核办理启运港退(免)税业务 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结合税务总局清分的企业海关信用等级信息, 但对于因自然灾害、出口企业尚未申报退(免)税的,
使用启运港出口货物报关单信息(加启运港退税标识, 二是对于已办理启运港退(免)税的出口货物,)的, 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对复核比对时发现的下列异常情形,出口企业的该笔出口业务不再适用启运港退(免)税政策。
总价等项目与结关数据不一致的,
)开展启运港退(免)税复核。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受理出口企业启运港退(免)税首次申报时,)、未收到相关结关数据(以下简称“
《公告》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完善启运港退税政策, (六)出口企业自启运日起超过2个月未办理结关核销手续或未申报启运港退(免)税的,应在“自启运日起超过2个月,海关总署、
出口企业的该笔出口业务不再适用启运港退(免)税政策。出口企业2018年4月10日(以海关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以后的启运港出口货物,海关撤销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即视为出口企业完成启运港退(免)税备案。
标识。 对于货物未运抵离境港不再出口,
以下简称“不得再申报退(免)税;已申报办理退(免)税的,审核办理出口企业的启运港退(免)税申报;使用正常结关核销的报关单数据(加启运港退税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