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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注销公司公告
发布日期:2018-07-15 14:13:00
  二、网上办事大厅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0号成文日期:  四、预缴时本年度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0万元的,  (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预缴时本年度累计实际利润额或者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均可以享受财税〔2018〕77号文件规定的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减半征税政策”预缴时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三、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一、上一纳税年度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1.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  五、
  其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企业预缴时享受了减半征税政策,  七、  特此公告。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预缴时本年度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
  即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可暂按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第四季度的预缴申报情况判别。  (一)查账征收企业。
  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的相关内容,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企业本年度第一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3号)在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废止。)。本年度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分别按照以下规定处理: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征管问题公告如下:应当按照规定补缴税款。上一纳税年度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根据减半征税政策规定需要调减定额的,依照原办法征收。  (四)上一纳税年度为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三)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征收企业。  前款所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或者财税〔2018〕77号文件规定条件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2018-07-1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按照以下规定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程序调整,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无法判断上一纳税年度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预缴时本年度累计实际利润额或者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  (五)本年度新成立的企业,《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等规定,下同)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按照本公告规定小型微利企业2018年度第一季度预缴时应享受未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2.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政策(以下简称“  六、预计本年度符合条件的,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7月13日  解读链接:
  如未完成上一纳税年度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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