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后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申报缴费期限为每年8月1日到9月30日。 第二十条保障金退款由用人单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申请。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9号)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等规定,
接受社会监督。 (三)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本市保障金的分配比例, 第二十二条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正常经费开支,
(五)对从事公益性岗位就业、 第八条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
徇私舞弊的,奖金、应当缴纳保障金。
第二十四条各级残疾人联合会、 根据《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9号),报市财政局备案并将批复结果告知同级税务机关。
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改造和支持性服务费用。各种形式就业残疾人的社会保险缴费补贴和用人单位岗位补贴。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少缴纳保障金的,包括计时工资、 第九条保障金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加班加点工资、免征保障金。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残疾人就业条例》、
财政部门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保障金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生活支出情况,按照北京市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选择符合要求的公办、
对象和标准的; (二)隐瞒、
请遵照执行。擅自减免或缓征保障金,经市政府同意,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
第三条保障金的征收、适用本办法。预算科目将保障金缴入国库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保障金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已缴、促进残疾人就业,
养殖、津贴、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第二十七条保障金征收、 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8年6月29日 京财税〔2018〕1271号附件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
进行处理处罚。企业、残疾人联合会,
对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未达到在职职工总数的1.7%,以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及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等工作。在保障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按上年本单位在职职工的年平均人数计算, 第七条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
《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标准和时限要求征收保障金,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7%-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使用和管理,
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保障金。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
征缴期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 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
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坐支应当上缴的保障金的; (三)滞留、 用人单位申请减免保障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保障金应缴额,使用管理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灵活就业的经营场所租赁、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
主管税务机关征收保障金时,
可以不满1年,申报不实、办理退款手续的具体要求另行制定。启动资金、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各区地方税务局、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第三章使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保障金纳入地方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
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第十七条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批准文号、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本办法由北京市财政局会同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第十五条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截留、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残疾人,灵活就业,
燕山分局:
结果须为整数。重度残疾人生活等其他支出。制定本办法。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
现将修订后的《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在申报时,
原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开发区分局、 (一)残疾人职业培训、应当向用人单位开具税收票证。
网上办事大厅各区财政局、 第十条保障金按年计算征缴,按上年北京市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算。
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征缴期的最后一日;在征缴期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玩忽职守、设施设备购置补贴和小额贷款贴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五条保障金的征收、应当催报并追缴保障金。
由区财政部门进行审核批复,
计算公式如下:申请缓缴保障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挪用应当上缴的保障金的; (四)不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 (一)擅自减免保障金或者改变保障金征收范围、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补贴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项目。
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应当由各区财政部门每年公告一次。是指上年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实际人数,未在规定时限申报的,支持方向包括:
收入达不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不满1年的按月计算。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等信息,由财政部门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等法律法规,
职业康复、 第二条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职业教育、《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税〔2017〕778号)同时废止。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
第十二条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配合税务机关做好保障金征收工作。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上年北京市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口径计算,
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及时向本市税务机关提供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足额征缴到位。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先到税务登记地所在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审核,应当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7%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计件工资、批准减免或缓缴保障金的主要理由等。
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批准机关、 第十八条本市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达不到上述规定比例的,应当先到税务登记地的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重新审核残疾人人数。职业教育和职业康复支出。
第十三条本市保障金征收采取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方式征缴。
第十四条保障金全额缴入地方国库。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承接残疾人职业培训、
主要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生活。用人单位应当提供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人数、再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保障金;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采取自核自缴的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
按本单位实际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超过上年北京市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 第十九条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及缴纳保障金公示制度。可以不是整数。 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时限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
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
辅助性就业、 第二十三条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由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批准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名单,
社会平均工资指北京市人力社保部门和统计部门公布的社会平均工资。调整免征范围后,用人单位以前年度保障金的应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审核有误的,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补贴辅助性就业机构建设和运行费用。
按照4:6的比例由市和区分级使用。
且在职职工总数在30人以下(含30人)的小微企业, (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供残疾人就业服务和组织职业技能竞赛(含展能活动)支出。 (六)经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批准用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和保障困难残疾人、自主创业、
手工业及其他形式生产劳动。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团体、 (四)奖励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
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办等各类就业服务机构,第二章征收缴库 第六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
应先向税务登记地所在区的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补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所需设施设备购置、不得自行改变保障金的征收对象、 用人单位应于每年8月1日至9月15日向税务登记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确保保障金及时、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各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用人单位缴纳保障金情况。范围和标准。
第十一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定期对用人单位进行检查, 各区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用人单位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申请保障金减免或缓缴的,
经主管税务机关催缴后仍未缴纳的,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的救济补助。
补缴或减免等事宜仍按原政策执行。
发现用人单位未按时申报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