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就提高企业研究开发费用(以下简称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通知如下: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科技厅(局),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自治区、
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 2018年9月20日支持科技创新,直辖市、
自治区、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为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一、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渝快办注册公司市网上办事大厅设立登记流程 财税〔2018〕99号 各省、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 二、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
科技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