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8年1月1日起,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 为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是指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规定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的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所称科技型中小企业,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
自治区、直辖市、本通知所称高新技术企业,
二、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 一、
官方网站各省、财政部税务总局2018年7月11日 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开始执行。
现就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政策通知如下:自治区、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