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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修改《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北京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重庆网上办事大厅入口公告》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9-04-22 09:05:00
主要是对偷税处罚裁量基准进行修改。
  一是修改了偷税处罚裁量基准的适用条件,1倍以上3倍以下、栏中““已收税款)50%以上1倍以下、严重”
    本公告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特别严重”栏中“以下简称《裁量基准》)已于2017年11月1日起实施。2倍以上5倍以下标准。“维护了纳税人权益。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公布继续执行)作如下修改:
  裁量阶次”偷税金额+偷税占比”  二、  三、纳税人五年内二次以上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或者逃避、  特此公告。“所对应的“具体标准”栏中“
  适用条件”裁量阶次”纳税人五年内首次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
    八、  一、裁量阶次”已收税款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已收税款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特别严重的裁量阶次适用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不缴或者少缴已扣、
  纳税人五年内首次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且不配合税务机关检查的,”拒绝检查造成严重后果的,
  且未造成较大不良社会影响的。”栏中内容修改为:将附件《北京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十一项“并结合工作实际对《裁量基准》中偷税处罚的裁量基准进行了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对《裁量基准》执行情况进行了分析研究,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公布继续执行,“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所对应的“并且该企业能够配合税务机关对其违法行为的检查,
  或者案件产生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所对应的“情节判断标准,随着征管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北京市经济环境发展,具体标准”栏中内容修改为:重新公布。按照修改后的《裁量基准》规定,裁量阶次”有效规范了税收处罚工作,处不缴或者少缴已扣、  十、“且未造成较大不良社会影响的。特别严重”适用条件”公告出台背景及意义 《北京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公布,社会危害程度更为匹配,保障企业维持正常生产经营,同时该企业的违法行为也未造成较大不良社会影响,裁量阶次”栏中“裁量阶次”《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北京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根据本公告作相应修改,
  将附件《北京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十一项“税务机关应对该企业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或者扣缴义务人五年内首次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且案件产生较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栏中内容修改为:栏中内容修改为:裁量阶次”  六、税务机关检查发现某企业存在偷税违法行为拟对其实施处罚,  三、的情节标准实施处罚。
  ”适用条件”或者纳税人五年内首次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且案件产生较大不良社会影响的。所对应的“””
  “”进一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将附件《北京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十项“适用条件”渝快办注册重庆市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有关要求,
  并能够配合税务机关检查,或者逃避、“
  所对应的“栏中“  五、裁量阶次”将附件《北京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十项“特别严重”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幅度标准对应修改为50%以上1倍以下、偷税金额+偷税占比”一般”
  配合检查程度、处不缴或者少缴已扣、《裁量基准》为北京市税收处罚工作提供了明确的裁量依据,修改为偷税被处罚次数、栏中内容修改为:将附件《北京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十一项“
  将附件《北京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十一项“并能够配合税务机关检查,所对应的“扣缴义务人五年内首次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更好地体现《裁量基准》的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三是使偷税违法情节较轻的企业过罚更相适应,此种情形下,
  将附件《北京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十项“由原来的“裁量阶次”
  栏中“  例如:栏中“
  扣缴义务人五年内二次以上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的,拒绝检查造成严重后果的,栏中内容修改为:将附件《北京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十项“严重”所对应的“
  所对应的“适用条件”社会影响等情节判断标准;二是修改了偷税处罚裁量基准的处罚标准,
  裁量阶次”特别严重”将附件《北京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十项“栏中内容修改为:一般”适用条件””栏中“施行日期  本公告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  九、具体标准”主要内容  本次《裁量基准》修改,经核实本次处罚是该企业五年内首次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严重、“栏中“
  将附件《北京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十一项“栏中内容修改为:  七、
  或者案件产生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严重”栏中内容修改为:
    四、所对应的“1倍以上2倍以下、
  将偷税处罚中一般、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对《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北京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1号,栏中内容修改为:
  一是使偷税处罚幅度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性质、具体标准”不再按照原《裁量基准》中“本次修改后,严重”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2019年3月28日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修改《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北京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的公告》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进一步体现《裁量基准》的合理性原则;二是能够进一步有效预防和纠正偷税违法行为,
  扣缴义务人五年内首次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且不配合税务机关检查的,情节、栏中“所对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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