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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重庆网上办事大厅入口公告
发布日期:2019-10-16 15:24:00
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15%政策)。计算公式如下:
  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税务总局?
  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5%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2019年10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一、  三、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以后年度是否适用,
  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自2019年10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5%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四、  特此公告。  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后,  2019年9月30日前设立的纳税人,当年内不再调整,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网上办事大厅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  现就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有关政策公告如下:
  本公告所称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有关事项,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按照15%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
  按照《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  财政部税务总局  2019年9月30日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无形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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