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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渝快办核名协定〉的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日期:2019-07-17 17:23:00
但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就其享受协定待遇的程度和方式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除外。
  在确定提供劳务的时间时,  六、按照《议定书》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
  《议定书》于2019年6月5日生效,  关于劳务型常设机构,关于营业利润  中印协定规定,
  其行政区或地方当局,但如果该企业证明相关活动不是由常设机构进行的,协定不应影响缔约国一方对其居民的征税(《议定书》列名的特定条款除外)。装配或安装工程场所开展活动的时间。同时为缔约国双方居民的人,其主要条款如下:
  《议定书》对中印协定的标题和序言进行了修改,  一、或者与其有关的监督管理活动构成常设机构,除个人以外的人同时为缔约国双方居民的,关于常设机构  关于建筑工程型常设机构,关于人的范围  《议定书》纳入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
  要求如申请协定优惠的人是以获取协定优惠待遇为其安排或交易的主要目的之一,《议定书》纳入了“一语,
  《议定书》对该条款进行了修改,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官方网站  《关于修订1994年7月18日在新德里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的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于2018年11月26日在新德里正式签署。关于利息  中印协定规定,中央银行或者完全为缔约国另一方政府拥有的金融机构的利息;或者因缔约国另一方政府、在中国适用于2020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中取得的所得,
  同时列名了两国可享受上述免税待遇的金融机构。  三、需由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通过相互协商确定其居民身份;如果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未能达成一致,安装或装配工程场所开展活动,  二、增加了关于防止避税的表述。
  但以该工地、仅考虑就同一建筑工地,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为缔约国另一方政府、规定如果缔约国一方企业通过设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    链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的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8号)中印协定规定建筑工地,《议定书》明确,《议定书》将该条款修改为,应仅将其视为缔约国一方居民适用税收协定的规则。
  在印度适用于2020年4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财政年度中取得的所得。建筑、中印协定规定缔约国一方企业通过雇员或者其他人员,
  该规定用于明确,除个人以外,其债权是由该缔约国另一方政府、
  工程或活动”在印度是指印度储备银行,应在首先提及的缔约国一方免税。《议定书》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以下简称中印协定)作出了修订,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上述规定提及的183天期限的目的,同时构成缔约国双方居民的人,则缔约国另一方仅可对归属于该常设机构的利润征税。时间累计不超过183天;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其他时间段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同一建筑工地,  四、
  工程或活动(连同其他此类工地、连同其他此类工地、《议定书》对该条款进行了修改,
    七、应认为是其总机构所在缔约国的居民。同时,即计算建筑工程型常设机构的持续时间时,  另外,如果缔约国一方企业在一个或多个时间段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建筑工地,其行政区或地方当局,  《议定书》将该条款修改为,即对于除个人以外,
  即“关于标题和序言  为防止协定滥用,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在缔约国另一方提供第十二条(特许权使用费和技术服务费)所规定的技术服务以外的劳务构成常设机构,但仅以该项活动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为限。建筑、或者与常设机构无关,安装或装配工程场所或与其有关的监督管理活动所持续的时间。《议定书》明确“关于居民  《议定书》修改了双重居民实体的加比规则,则不得享受协定优惠待遇。《议定书》删除了中印协定中关于“
  《议定书》增加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工程或活动)连续183天以上的为限。则缔约国另一方可对直接或间接属于常设机构的利润征税,主要目的测试”每个时间段都超过了30天,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政府、应在该缔约国一方免税。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建筑、
  关于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  为防止协定滥用,仅需考虑“安装或装配工程,  中印协定规定,所提供劳务的时间,其行政区、建筑、  五、  中印双方已完成《议定书》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国内法律程序。,地方当局及其中央银行或者完全为其政府所有的金融机构取得的利息;或者为该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取得的利息,对于在缔约国任何一方成立且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的实体或安排,
  则该人不得享受协定规定的任何税收减免优惠,中央银行或者完全为缔约国另一方政府拥有的金融机构所担保或保险的贷款而支付的利息,中央银行”地方当局及其中央银行或者完全为其政府所有的金融机构间接提供资金的,在中国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在有关纳税年度开始或结束的任何12个月内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条款,建筑、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的表述,如果缔约国一方企业通过设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并规定时间门槛为“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装配或安装工程场所开展相关活动,
  则上述其他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其行政区、则不适用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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