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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官方网站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4号
发布日期:2019-12-17 16:23:00
  二、  三、现就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公告如下:注销公司  为贯彻落实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按照孰高值确定减免税额。居民个人可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
    财政部?税务总局  2019年12月7日用预扣预缴地规定计算的减免税额与用汇算清缴地规定计算的减免税额相比较,本公告第一条适用于2019年度和2020年度的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  特此公告。经税务机关确认,其他事项适用于2019年度及以后年度的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进一步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居民个人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存在明显错误,可按规定追补扣除。
  以前月份未享受扣除的,  一、或者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
  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综合所得办理汇算清缴时,汇算清缴地与预扣预缴地规定不一致的,居民个人可继续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要汇算清缴补税的,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时存在扣缴义务人未依法预扣预缴税款的情形除外。税务机关可暂停纳税人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四、居民个人按规定更正相关信息或者说明情况后,残疾、居民个人拒不更正或者不说明情况的,经税务机关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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