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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渝快办公告
发布日期:2019-10-09 08:29:00
  2019年10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  一、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三、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按照《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二、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5%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四、计算公式如下: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无形资产、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自2019年10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按照15%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年内不再调整,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15%政策)。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
    财政部税务总局  2019年9月30日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
  渝快办核名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  现就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有关政策公告如下: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有关事项,  2019年9月30日前设立的纳税人,本公告所称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特此公告。
    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后,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5%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
  以后年度是否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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