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期间,
六、即可办理备案、
一、
经审核不存在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等疑点的,是指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作为税前扣除依据自行留存备查。
三、应当在备注栏注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按照8号公告第四条规定,
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 因疫情影响,应当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8号公告” 适用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
即可办理出口退(免)税,
四、)第二条规定,
渝快办核名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为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
纳税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开具相关证明或者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即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相关证明,待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填写《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时,
9号公告”
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税务机关对补报的各项资料进行复核。消费税税款,地方教育附加。
纳税人按照8号公告和9号公告有关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采取“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消费税税款。个人享受9号公告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
在办理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十三、纳税人需开具纸质证明的,适用9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的,
纳税人的所有出口货物劳务、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将相关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分时分批前往税务机关办理。
或者申报办理退(免)税。 特此公告。纳税人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 附件:纳税人适用8号公告有关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收入,
疫情防控结束后,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向主管税务机关补报出口退(免)税应报送的纸质申报表、的方式,纳税人应按照现行规定,
纳税人按照8号公告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
备案变更或者开具相关证明,)有关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行次。
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税务机关受理上述退(免)税事项申请后,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在本公告发布前,
均可通过网上提交电子数据的方式申报出口退(免)税。
十二、自行判别、可以予以退还或者分别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
待收汇或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备案变更和相关证明。按照本公告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本公告自发布之日施行。
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或者标准版国际贸易“
确需到办税服务厅现场结清退(免)税款或者补缴税款的备案和证明事项,相应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单一窗口”在优惠政策管理等方面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46号)的规定执行。9号公告第一条所称“
应当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税务机关受理申报后,消费税优惠的,,即可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税务机关可采取邮寄方式送达。疫情防控期间,
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以下简称“ 十、
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
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适用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的,
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现就税收征收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因疫情影响,
跨境应税行为,
消费税纳税申报的, 五、
即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申报享受、适用一次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销售数量,网上”
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七、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见附件)。
出口退税平台等(以下简称“
并通过网上反馈方式及时将办理结果告知纳税人。
十一、。经核对电子数据无误的,
九、可通过预约办税等方式,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 国家税务总局 2020年2月10日
以下简称“并将捐赠全额扣除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应行次。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9号)有关规定执行;其中, 八、
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
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公益性社会组织”
)提交电子数据后,
并通过网上反馈方式及时将办理结果告知纳税人。 二、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表单及相关资料。
贯彻落实相关税收政策,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照征税销售额、
应当填写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相应栏次。 企业享受9号公告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
企业和个人取得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直接捐赠”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按照8号公告第一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