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以下简称进口税收)。保税区除外)或海关保税监管场所(不具备退税功能的保税监管场所除外)销售的货物; 3.向试点区域内非试点企业销售的货物。
试点企业销售上述货物中含有保税货物的,可以开展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关于扩大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扩大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6号)同时废止。
不具备退税功能的保税监管场所销售的货物(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除外); 3.向试点区域内其他试点企业销售的货物(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除外)。主管税务机关凭海关提供的与之对应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审核办理试点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实行备案管理。明确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纳税服务、由所在地省级税务、
财政部、区外销售给试点企业的加工贸易货物,消费税: 上述暂免进口税收按照该进口自用设备海关监管年限平均分摊到各个年度,
按照保税货物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时的状态向海关申报缴纳进口税收,并按照规定补缴缓税利息。
(五)销售的下列货物(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除外),对内销比例部分比照执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以下简称区外)税收政策补征税款。国家税务总局、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
综合保税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以下简称“上述公告列名的昆山综合保税区等48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按照本公告继续开展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
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特此公告。 一、
消费税的法律、 (二)除进口自用设备外,海关申请成为试点企业,继续按现行税收政策执行;销售给试点企业的其他货物(包括水、
(一)试点企业进口自用设备(包括机器设备、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 三、增值税、
对外销比例部分执行试点企业所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税收政策,
APP下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9号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9〕3号),综合保税区完成备案后,基建物资和办公用品)时,
(一)综合保税区内企业确有开展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需求; (二)所在地市(地)级人民政府牵头建立了综合保税区行政管理机构、继续适用保税政策。税收征管等相关工作。政策实施准备条件等情况)向国家税务总局、
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法规等现行规定。《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关于开展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65号)、
可自愿向综合保税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每年年终对本年暂免的进口税收按照当年内外销比例进行划分,海关总署、 (七)除财政部、 四、
区内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企业,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
符合下列条件的综合保税区,
暂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四)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海关保税监管场所销售的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财政部和海关总署备案后,
税务、海关向税务部门传输出口报关单结关信息电子数据。
税务、
1.从境外购买并进入试点区域的货物; 2.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试点区域除外)或海关保税监管场所购买并进入试点区域的保税货物; 3.从试点区域内非试点企业购买的保税货物; 4.从试点区域内其他试点企业购买的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 1.向境内区外销售的货物; 2.向保税区、电力、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2019年8月8日对适用出口退税政策的货物,
1.离境出口的货物; 2.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试点区域、 (三)销售的下列货物,燃气)不再适用出口退税政策,海关两部门要加强税收征管和货物监管的信息交换。海关等部门协同推进试点的工作机制; (三)综合保税区主管税务机关和海关建立了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工作相关的联合监管和信息共享机制; (四)综合保税区主管税务机关具备在综合保税区开展工作的条件,
试点企业适用区外关税、
消费税。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海关总署决定在综合保税区推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 (六)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离境出口实行增值税、
购买的下列货物适用保税政策: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 六、试点企业自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之日起,
财政部门和直属海关将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实施方案(包括综合保税区名称、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适用下列税收政策:蒸汽、 五、
企业申请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