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发生了进项税额转出,-第18栏“
二、 (十四)可以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一般纳税人,允许生产、加计抵减情况”
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本期可抵减额”,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是否属于提供四项服务的范围?
B公司20万元贷款利息支出对应的进项税额不能加计10%计算加计抵减额。且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超过50%。
一般纳税人在属于小规模纳税人期间的销售额也需要参与计算。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同样适用上述规定,本期可抵减额”
=2.5万元。 答:
应纳税额”
以下简称“销项税额”-第18栏“
按照《销售服务、-《附列资料(四)》“纳税人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 以上各栏次均为“
抵减应纳税额(统称加计抵减政策)。 (二)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一般项目”
在计算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时,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以下简称“
在2019年4月1日以后转入抵扣时,你公司如果符合加计抵减政策,
答: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对于该部分进项税额,是指四项服务销售额的合计数。 (二十五)假设A企业2019年11月成立,
(二十)请问前期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 (十)某纳税人于2019年5月10日新办并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5-7月提供邮政服务、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其对应的进项税额能否加计10%计算加计抵减额?
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未超过50%,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能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汽车租赁业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以下简称“提供邮政服务、
是指提供邮政服务、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规定条件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
现代服务是指围绕制造业、
A企业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的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超过50%,不能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需要说明的是,
为判断2021年是否能享受加计抵减政策,如果该纳税人四项服务销售额的占比符合条件,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电信服务、发生进项税额转出的,
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在计算销售占比时, 答:国内四项服务销售额90万元,
不需要剔除免税销售额。
按照39号公告第七条第(二)项规定,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规定,一般纳税人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不能加计10%计算加计抵减额。 (二十一)加计抵减政策执行至2021年12月31日, 答:39号公告规定,39号公告”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
这里的“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纳税评估销售额。 (十三)A公司是2018年1月设立的纳税人,
2018年9月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三十)A公司2019年4月1日成立并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当年内不再调整,
答:
此处加计抵减额的结余,
以下简称“ 主表第19栏“)第七条规定,纳税人盖章后即可提交。纳税人在确认相关信息准确无误后,
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统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一般纳税人,需要注意的是,允许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
判断其是否可以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在计算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时,
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因此, (十八)兼营四项服务的一般纳税人,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
企业在2019年10月份被查补(评估)的100万应作为申报查补(评估)税款当月的销售额参与四项服务销售额的计算。但该纳税人一直到3月31日均无销售收入,
答:
则可以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可以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答: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包括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销售额和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销售额。因此,在计算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时,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 (十五)请问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
出口研发服务销售额为20万元,
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答:期初余额”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
在2019年5月税款所属期计算加计抵减额时, 答:不属于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是否应包括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
(十六)B公司是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
该100万是否可以作为2019年10月份的销售额参与计算四项服务销售额的占比?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 答:39号公告第七条第(二)项规定,
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可否补提2019年的加计抵减额?
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纳税人购进贷款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七条第一项规定,
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 (十七)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会不会影响期末留抵税额?应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39号公告第七条第(六)项规定,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 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五)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计提、
加计抵减额不会对期末留抵税额造成影响。计算2020年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时,2019年4月1日以后取得16%、是其中某一项服务销售额占比必须超过50%,
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第七条规定,39号公告第七条第(一)项规定,一般纳税人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
可以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应按照差额后的销售额参与计算。四项服务销售额”没有改变。 (十一)生产、
因此兼营四项服务的纳税人,
该例中,以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判断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十九)请问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
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答: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以下简称“
航道疏浚属于“ (三十五)某纳税人从事汽车租赁业务,
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假设某纳税人2019年5月设立,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参与计算四项服务的比重。在该例中,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超过50%。
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
(六)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现代服务、
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 根据上述规定,本月数”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均可以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既包括一般项目的销售额,
2019年4月1日以后取得了原16%、
根据39号公告第七条第(四)项规定,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前纳税人注销,结余等变动情况。
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2020年不再享受加计抵减政策。其5月取得货物销售额30万元,按照39号公告第七条第(二)项规定,
39号公告第七条规定, 答:本期实际抵减额”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第6行“ 答: 答:由于4月份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发生转出,
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加计抵减情况”
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
(三十七)为提醒网上申报的纳税人及时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包括正数也包括负数。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二、 答:电信服务、
无形资产、请问该纳税人能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吗?应纳税额”物流辅助服务—港头码头服务”生产、
属于39号公告所称邮政服务、
电信服务、
现代服务、纳税人在计算销售额占比时, (三十四)请问四项服务中的现代服务具体包括哪些?纳税人应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当期一次性将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一并计提,是否包括即征即退项目的销售额?
当期计提的加计抵减额50000元应填入“《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纳税人在4月的加计抵减额和应纳税额计算如下:
39号公告”2019年4月1日后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操作流程是否发生了改变?“
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但是6-8月的比重超过50%,电信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
计算全部销售额时,
一般项目”也包括即征即退项目的销售额。2020年1月份的销售额应参与计算2020年四项服务销售额的占比。计算公式如下:
10%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一般纳税人,即征即退项目” 答:
纳税人在计算销售额占比时,
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请问该纳税人2019年和2020年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答:上例中,
按照上述规定, 答:
本月数” 需要提醒的是,在计算四项服务销售占比时,文化产业、
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可在转入抵扣的当期,
以其首次取得销售收入起连续三个月的销售情况进行判断。2020年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APP下载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第七条规定: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是指按照规定可从本期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中抵减的加计抵减额,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规定条件的,工作人员会预填好声明内容,
生活服务四项服务的现代服务范围。餐费和场地租赁费三张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列“列中,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 答:取得酒店开具的住宿费、
该例中,
答: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应在年度首次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请问手续怎么办理?
(一)本公告所称生产、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
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纳税人选择政策适用年度和所属行业,
纳税人在办理2019年6月税款所属期纳税申报时,
对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
系统将自动显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栏按以下公式填写。 答:信息系统将帮助纳税人自动填写其他内容。39号公告规定“
即可提交声明。该例中,税务部门会提供免填单服务,
广播影视服务、 由于主表第11栏“交由纳税人确认,
应当如何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本期实际抵减额”
税务部门将在4月底前完成相关系统功能改造,
待系统升级后纳税人就可以通过上述两种途径提交声明。已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39号公告”请问,
只要符合进项税额抵扣规定,”2020年1月份的销售额是否参与计算?电信服务、提供四项服务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
列“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列“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
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
10月货物销售额为30万元。以后年度是否适用,租赁服务、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
为判断2021年是否能享受加计抵减政策时,-“ (二十九)假设某公司2019年已适用加计抵减政策,为提醒纳税人,本月数”
请问,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需要纳税人在2020年继续核算加计抵减额的变动情况吗?本期调减额”
39号公告第七条规定,这里的“无形资产、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
如果纳税人成立后一直未取得销售收入,
是否应剔除出口销售额?现代服务、系统将提示纳税人加计抵减政策具体规定,货物销售额为2万元,
不再调整以前的申报表。
2020年3月至5月发生销售行为,“本月数”如果适用,
如果信息准确无误,““是指提供邮政服务、
答:
(十二)2019年4月1日后,第7行“本期实际抵减额”该例中,
请问纳税人在办理2019年6月税款所属期纳税申报时,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
一般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可以通过填写《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也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其6月四项服务销售额为100万,A公司自2019年4月1日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以补提。列填写10000元,
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销售额应包括在内。差额后的销售额为4万元。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还是一次性在当期计提?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本期实际抵减额”39号公告”
期初余额”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为简化核算,
全部销售额除一般项目外,是否应剔除免税销售额? (三十二)我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
请问可以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吗?
当年内不再调整,
不可以。纳税人取得不动产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
按照规定,请问这里50%含不含本数?加计抵减政策是按照一般纳税人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的10%计算加计抵减额,
在计算销售占比时,标识,
公告中的纳税人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只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才可以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三十三)按规定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
本期可抵减额” 答:鉴证咨询服务、当期需要调减一般项目加计抵减额70000元。
可以按照现有流程在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勾选确认或者扫描认证纸质发票。依据加计抵减额计算公式和一般纳税人申报表填写说明, 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二十七条规定, (四)某纳税人在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下称注释)执行。
按照注释,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分别对应《附列资料(四)》第6行“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不需要剔除出口销售额。
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
信息技术服务、
文化创意服务、2019年6月其在某酒店召开产品推广会,抵减、
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第七条规定,
现代服务、按照规定,
请问税务机关对信息系统做了哪些设置?
不再进行相应处理。其中, 答:
需要说明的是,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超过50%。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
涉及销项税额30万元(税率6%), (八)如果某公司在2019年4月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按照规定,
但设立后三个月内均无销售收入。
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
因此,
39号公告规定第七条规定,属于注释中的现代服务。国内货物销售额为100万元,
纳税人取得住宿费和场地租赁费的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可以计提加计抵减额, (三十六)某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该纳税人2019年6月加计抵减额的期初余额为10000元,一般项目可计提加计抵减额50000元,
实际抵减额”
电信服务、但设立后三个月内,实际抵扣税额” 答:
例如,即“
6月、
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相关列次。
-“39号公告”6月销售额为零,销项税额”来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本期发生额”
当月销售咨询服务,当期调减的加计抵减额70000元应填入“本期调减额”列中。
本行其他列次按照计算规则填写,=30-25=5(万元)>《附列资料(四)》“
本期可抵减额”列应填入-10000元,“
=第11栏“列应填入0元,系统自动弹出提示信息。期末余额”
列应填入-10000元。一般纳税人加计抵减额体现在主表第19栏“以差额后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 答:
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现代服务、列“当纳税人进入增值税申报界面时,
该纳税人在计算销售额占比时,并告知纳税人如果符合政策规定条件, (三)生产、“
该提示功能每年至少提示一次,
即2019年5月、2020年2月和2021年2月征期,
纳税人首次进入申报模块时,
即征即退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在其他征期月份,纳税人可以通过勾选“不再提示”
录入计算期内四项服务的销售额和总销售额后,屏蔽该提示信息。 (三十八)某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物流辅助服务、实际抵扣税额”以后年度是否适用,
请问三项费用的进项税额都可以计算加计抵减额吗?骗取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或虚增加计抵减额的,列“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按照39号公告规定,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因该纳税人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
餐饮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该例中,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
取得餐费的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全部为零的,
=“其8月四项服务销售额为100万,不能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
生产、以其今后首次取得销售收入起连续三个月的销售情况进行判断。4月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
但尚未取得销售收入的纳税人,=“
计算加计抵减额。调减、
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二十四)我公司符合加计抵减政策, 答:
10%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不含本数。
本期发生额”39号公告第七条第二项规定,A公司应按照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来计算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
二、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那么4月加计抵减额和应纳税额应当如何计算?能否在5月税款所属期按照10%计算加计抵减额?如果纳税人享受差额计税政策,
还是以差额后的销售额参与计算?
本月数”实际抵扣税额”
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销售额中包括申报销售额、-第18栏“9月销售额为零,即征即退项目”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但其5月、
按照规定可以享受差额计税政策,
假设某纳税人2019年5月设立,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实际抵减额”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在计算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是否符合加计抵减政策条件时,“
但其5月、不仅限于提供四项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生活性服务业计算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时, 答:
的“
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现代服务、
按照《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
仅其中一个月有销售收入, (二十六)总局即问即答中明确,一般项目”
答: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七)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按照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计算判断销售额占比。因该纳税人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
一般纳税人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
按照规定,应以四项服务合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是否超过50%,区分以下情形加计抵减:
为落实加计抵减政策,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 答:假设某纳税人2019年1月设立,
应按照5-7月累计销售情况进行判断,即以100/(100+30)计算。
-第18栏“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 (二)生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第八条规定,以其取得销售额起三个月的销售情况进行判断。
因该纳税人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
应在什么时间调整加计扣减额?比重超过50%”
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提交声明时,
7月均无销售额, (二十三)纳税人计算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来确定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
A公司应以什么期间的销售额来判断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五)某纳税人在2019年4月1日以后设立,
是指提供邮政服务、如何判断该纳税人能否享受加计抵减政策?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应按照(20+90)/(20+90+100)来进行计算占比。不得加计10%计算加计抵减额。
本月数” (六)某纳税人在2019年4月1日以后设立,
2019年4月因发行债券支付20万元的贷款利息,
=0+2.5-0=2.5(万元)。按照规定,纳税人应核算加计抵减额的变动情况。7月提供四项服务销售额100万元。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本栏“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
二、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对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
列。
列“实际抵扣税额”
39号公告第七条规定,
请问A企业能享受加计抵减政策吗?。 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第11栏“
按照以下公式计算:、电信服务、是否应包括稽查查补销售额或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该公司2019年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在2020年发生进项税额转出时,
所以《附列资料(四)》“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 3.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 (九)纳税人因前期购买不动产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2019年4月至2020年2月取得了进项税额但销售收入为0。但需要说明的是,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1.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加计抵减情况”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三)纳税人应按照现行规定计算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以下称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后,
列“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
一般项目”
在该例中,如果纳税人2019年有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可以在2020年继续抵减;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在2020年发生进项税额转出时,
如何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主表上体现加计抵减额?
因此,电信服务、应按纳税人5月-7月的销售额情况进行判断,
加计抵减情况”深化增值税改革后, 答:
,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现代服务、
即征即退项目”其2019年4月的期末留抵税额,就可以参与计算加计抵减额。
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即以100/(100+30)计算。 答:纳税人应该以差额前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参与计算,纳税人设立起3个月(5-7月)的四项服务销售额比重不符合公告条件,
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
提供四项服务差额前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共20万元,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在生产、纳税人只要将上述4项信息告知窗口工作人员,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深化增值税改革即问即答涉及 加计抵减政策问答 (一)生产、即以100/(100+30)计算。
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39号公告”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规定,二、请问补提时是逐月调整申报表,应按照8-10月累计销售情况进行判断,
39号公告中所称生产、
本栏“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第七条规定,=30-25-2.5=2.5(万元)。
加计抵减情况” (二十八)假设A企业2019年11月成立, (二十二)我公司从事航道疏浚,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如何判断该纳税人能否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39号公告”其进项税额是否可以计算加计抵减额?本月数” 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声明时, 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
无形资产、
+“ 纳税人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如何判断该纳税人能否享受加计抵减政策?如果某企业2019年10月份被查补(评估)出所属期2018年10月的销售额100万,
39号公告第七条第(三)项规定,2020年3-5月的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超过50%,现代服务、现代服务、
纳税人为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实际抵减额”请问该政策到期前纳税人注销时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如何处理?
电信服务、
销项税额”因此在政策到期前, 答:
是仅计算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以后的销售额吗? (三十一)《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提到,
答:
但在2019年5月才取得第一笔收入,主表第19栏“
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
货物销售额为30万元。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
不属于生产、
应根据当期加计抵减情况,=第11栏“也就是说,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
以下简称“销项税额”生产、允许生产、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因该纳税人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第七条规定,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小于或者正好等于50%的纳税人,
还是四项服务合计销售额占比超过50%?
但由于2019年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未达标,7月均无销售额, 答:“按照39号公告规定,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以下称《附列资料(四)》)“
应纳税额”是指提供邮政服务、
在该例中,
是否只有四项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允许加计抵减?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本期发生额”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 2.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25×10%=2.5(万元)。
《附列资料(四)》“当月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25万元,按照现行规定,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应作为查补税款申报当月(或当季)的销售额参与计算四项服务销售额的比重。
按照39号公告规定,因该纳税人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
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 答:例如某纳税人在计算销售额占比的时间段内,
(二十七)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则应按照4/(2+4)来进行计算占比。39号公告规定,是否可以计算加计抵减额?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39号公告第七条第(一)项规定,上例中的纳税人2019年内不能适用加计抵减政策;2020年可以根据上一年的实际情况重新确认可否享受这个政策。
一般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
某纳税人提供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