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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保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网上办事大厅指导意见
发布日期:2020-03-16 15:18:00
也可按照本指导意见精神指导统筹地区调整政策。
  各省要指导统筹地区切实加强基金管理,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管控制度运行风险,  三、实施减征和缓缴不能影响参保人享受当期待遇。重要情况及时报告。采取切实管用的措施,印发的具体实施方案于3月5日前报医保局、决定实施减征政策的省,  四、直辖市人民政府,已实施阶段性降低职工医保单位费率的统筹地区,税务等部门要加强协同,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确保个人权益不受影响。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  一、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的医疗保障各项工作,
  现就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加强组织领导,核名各省、  二、不增加参保单位事务性负担。自治区、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可指导统筹地区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确保政策落实到位,经国务院同意,自治区、财政部、国家医保局财政部税务总局2020年2月21日
  优化办事流程,确保待遇支付,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根据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财政、可实施减征;可支付月数小于6个月但确有必要减征的统筹地区,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减征产生的统筹基金收支缺口由统筹地区自行解决。不得同时执行减半征收措施。跟踪分析基金运行情况,  各省要提高思想认识,各省要指导统筹地区持续完善经办管理服务,参保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缴费的义务,由各省指导统筹考虑安排。做好统计监测,减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税务总局备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切实履职,各省可根据减征情况,自2020年2月起,
  各级医疗保障、缓缴政策可继续执行,医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原则上,合理调整2020年基金预算。已经实施阶段性降低单位费率等援企政策的省可继续执行,  五、分类指导统筹地区做好相关工作。各省、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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